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家暴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再字第7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7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趙榮華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家暴傷害等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
0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榮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聲請
再審之證據。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
,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
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
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趙榮華對本院112年度上
訴字第101號確定判決,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聲請再審,惟
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資料,或指明可資調查之證據
方法,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
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
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