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2/26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1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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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受刑人甲○○因盜匪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
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
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房 阿 生
法 官 雷 元 結
法 官 胡 泉 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葉 國 乾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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