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2/30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18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八二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杰紳原名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廖杰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受刑人廖杰紳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本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景 星
法 官 陳 志 洋
法 官 陳 博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陳 嘉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