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6
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 90年度聲字第27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年度執
聲字二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犯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二月,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
度易字第一○三號、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九二六號、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
台上字第五七五一號)。茲因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受刑人執行未完畢
,為此聲請裁定其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修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
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照 男
法 官 陳 炳 彰
法 官 王 詠 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吳 素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