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6
妨害自由罪
臺灣高等法院 90年度聲字第4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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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0年度聲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男
身分證統一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五十號
(現在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罪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妨害自由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
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
處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220條、修正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
1356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0 年 1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永昌
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桂葱
中 華 民 國 90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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