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9
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 90年度聲字第5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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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九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六一
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犯詐欺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四月,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修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
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麗 霞
法 官 黃 瑞 華
法 官 余 來 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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