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25
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 91年度交聲再字第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再字第二號
再審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違反道路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年十一日三十日九十年度交抗
字第五0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關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裁定確定案件,同條例並無得聲請再審之規
定。又再審係為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當事人聲請再審者,以
確定判決為限,對於行政機關裁處吊銷駕駛執照之異議、抗告案件之裁定,係屬
行政罰,與刑罰不同,不得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司法院院字第二八
七0號解釋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年十一日三十日九十年
度交抗字第五0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揆諸上開理由,其程序顯然違背規定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徐 培 元
法 官 高 明 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垂 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