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 107年度家上字第37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上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陳春菊
代 理 人 余梅涓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張愛子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1年7月27日本院107年度家上字第375號判決,聲請更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經宣示後,為該判決之法院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
公告後受其羈束,為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所明定。是判
決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者外,不許為判決
之法院自行撤銷或變更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年度家上字第375號判決附表(
下稱附表)一編號12至15之本院分割方法欄:「共計新台幣
(下同)148萬1,154元」,應扣除已提領之47萬7,825元,
故為「共計100萬3,329元」等語,聲請更正判決。
三、查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公告之107年度家上字第375號判
決附表一編號12至15所示存款之分割方法如該附表「本院分
割方法」欄所示,核無判決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
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依上揭規定,本院應受羈束
。聲請人聲請本院更正判決內容,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