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重家上字第3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曄祺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律師
林曉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