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度上字第7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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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760號
上 訴 人 鄧正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合盛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買賣價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7
6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
壹仟貳佰元,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
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
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
第466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
之五,同法第77條之16亦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上字第760號判決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
代理人之委任狀。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
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1,200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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