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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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度上易字第14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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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1441號
聲 請 人 王品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翡翠灣摘星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
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判決之原本及正
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7行關於「7萬7,676元」記載,應更正
為「5萬8,071元」;附表關於編號5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
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附表:
編號 被上訴人 -------- 房室編號 應付金額 (新臺幣) 計算期間 (民國) 利息起算日 (民國) 5 王品茜 A1507 58,071元 107年1月1日起至110年3月31日止 11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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