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度重上字第6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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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605號
上 訴 人 黃鎮昌
黃光明
黃金聲
黃鎮成
黃鎮興
黃雅淳
吳黃鈴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煌耀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煌乾
黃增添
黃柏鈞
黃慧真
黃慧如
黃慧玲
黃戴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25日下午3時在
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陳筱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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