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確認容積移轉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度重上字第6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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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629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陳悅記
法定代理人 陳永光
訴訟代理人 黃豐緒律師
上 訴 人 陳淑嫆
陳澤雄
陳澤龍
陳澤仁
陳澤忠
謝易玖
追 加被 告 吳錦秀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兼追加原告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吉
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黃泰鋒律師
黃立慈律師
楊曉邦律師
李錦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容積移轉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12年11月2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壹、一第21行關於「變更聲明」
之記載,應更正為「更正聲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翁儀齡
法 官 陳筱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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