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陳天健
送達代收人 俞浩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
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或其配偶、三親
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其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
關時,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
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並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未為上開釋明,或依法院
認為委任上開親屬或專任人員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
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聲請選
任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2月1日對本院113年1月2日判決提起
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
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游悦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詩涵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