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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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永和膠業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敏
訴訟代理人 段誠綱律師
張立業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黃博聖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鄭智銘
訴訟代理人 葉昱廷律師
李嘉泰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李蕙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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