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上字第8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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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894號
聲 請 人 徐福來
上列聲請人因與祭祀公業徐元直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
等事件(112年度上字第894號),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徐文昌於聲請人與祭祀公業徐元直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事件,為祭祀公業徐元直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所謂無訴訟能力人,非僅指無訴訟能力之自然人
,即法人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之情形
,亦屬之。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本法關於法定代理
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項、第4項之代表人、
管理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訴人祭祀公業徐元直之管理人徐文昌
未經合法選任,為利訴訟之進行,避免久延遭受損害,聲請
為上訴人選任徐文昌為特別代理人,以補正法定代理權之欠
缺,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審酌徐文昌自本件訴訟起訴迄至
第二審程序,皆以上訴人管理人身分參與訴訟,對於本件訴
訟知之甚詳,應能維護上訴人之權益,爰選任其為上訴人之
特別代理人。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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