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上字第9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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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991號
上 訴 人 陳明興
訴訟代理人 翁偉傑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久天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訴 人 庫柏瑪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涓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
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北訴字第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後,擴張上訴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擴張聲明之上訴駁回。
第二審擴張上訴聲明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原告之訴,其訴訟
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依
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再按上訴人於第二審程序,固無禁止擴張上訴聲
明,但如嗣又就擴張部分為減縮,乃係減少不服下級法院判
決之程度,減縮部分應為上訴之一部撤回,足使減縮部分之
該下級審判決歸於確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04號判
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三項原請求被上訴人連帶再給付新臺
幣(下同)3萬8,022元及利息(本院卷第84、138頁),後
擴張請求之金額為33萬8,022元及利息(本院卷第308頁),
即就原判決駁回精神慰撫金30萬元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卷第
518頁),嗣於民國112年9月26日具狀減縮該項上訴聲明仍
為請求3萬8,022元及利息(本院卷第318頁),則就減縮部
分,為上訴之一部撤回,即第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請求被上
訴人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30萬元部分,已告確定。上訴人嗣
再於113年1月18日具狀擴張該項聲明為33萬8,022元及利息
(本院卷第518頁),請求被上訴人連帶再給付30萬元精神
慰撫金(本院卷第567頁),既已為確定判決之既判力範圍
內,其所為擴張上訴聲明,即非合法,參照首開說明,上訴
人此部分擴張聲明,或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稱此部分
為針對被上訴人王久天上訴之附帶上訴云云,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擴張聲明之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紀文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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