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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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上易字第5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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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547號
上 訴 人 佶鑫通運有限公司
佶勳通運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魏宏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
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本院112年度上易字
第54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
參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
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
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又向第三審法院上
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
判費十分之五,同法第77條之16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47號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
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
(下同)251萬9,95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8,922元,亦
未據上訴人繳納。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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