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5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58號
上 訴 人 黃嬡鈴
訴訟代理人 謝志明律師
被 上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立律師
郭泰寧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19日上午9時55分於本
院第1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