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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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廖玉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啓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74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提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
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
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
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
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
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
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
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7
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前開規定委任律師
或提出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茲命上
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
資格關係人之委任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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