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保險上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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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先飛藝術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廖飛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明儀律師
被上訴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訴訟代理人 廖蕙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
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莊明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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