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分割遺產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家再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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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再字第13號
再審原告 白國豊
莊富櫻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楊文宏間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1年11月23日本院110年度家上字第10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
臺幣肆萬陸仟伍佰參拾伍元,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505條、第2
49條第1項第6款、第444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23日110年度家上字第
109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依原確定判決駁回其請求再審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309萬2,485元本息部分計算,核定為309萬2,485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萬7,535元,扣除其已繳納1,000元,
尚欠4萬6,535元。爰依前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再審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林伊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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