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抗字第14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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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484號
抗 告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本院112年抗字第148
4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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