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消上更一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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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法定代理人 麥仁華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
楊啟志律師
被 上訴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宏濱律師
被 上訴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被 上訴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鄭松安
被 上訴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訴訟代理人 劉仲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八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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