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4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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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李國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602號),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
月4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485號裁定(聲請迴避),聲請補充裁
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602號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合議庭法官於民國112年9月19日
辯論期日執行職務顯有偏頗,聲請人聲請該合議庭法官迴避
,惟該合議庭法官未待聲請迴避裁定確定前,即於112年10
月24日作成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依系爭判決內容,該合
議庭法官僅依112年9月19日辯論筆錄記載為認定,廢棄聲請
人所有書狀,此與受理聲請迴避之本院112年度聲字第485號
裁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00號確定裁定所認「無
廢棄所有書狀之意」不符,顯有裁判脫漏之情。聲請人爰聲
請本院就112年10月4日112年度聲字第485號裁定為補充裁判
等語。
二、按當事人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
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
239條規定自明。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
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至於非應表
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最高法
院92年度台聲字第14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系爭事件之合議庭法官聲請迴避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1
2年11月15日以112年台抗字第1000號裁定駁回聲請人抗告確
定。聲請人於112年12月1日向最高法院提出補充裁判狀,經
最高法院文轉本院續為處理,聲請人復於112年12月14日、1
13年1月11日再向本院提出補充裁判(補充理由)狀,聲請
就「法官迴避一事」補充事實及理由,然本院上開裁定業已
敘明該合議庭法官執行職務並無偏頗之情,且聲請人提出之
內容並非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
。至聲請人主張其於112年9月22日聲請迴避補充理由狀之列
證,本院上開裁定均未釋明,且系爭判決內容與其提出之迴
避抗告狀指摘相同,故認本裁定有裁判脫漏云云,核與裁判
脫漏無涉,聲請人據以聲請補充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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