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重上字第5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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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583號
上 訴 人 奚順源
被 上訴 人 徐金玉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金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1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
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說
明下列事項:
本件上訴人與若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若雅公司,負責人
為王雅儷)於民國104年6月15日簽立委託代辦房地貸款同意書
(下稱系爭同意書),約定上訴人委託若雅公司辦理房屋法院
撤封抵押貸款490萬元,嗣兩造復於同日簽訂金錢消費借貸契
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被上訴人願於104年6月15日將借貸
金額490萬元貸與上訴人。因不論係依系爭同意書或系爭契約
之約定,上訴人借款之目的均係用以清償其所積欠之債務,且
借款金額均為490萬元,則系爭同意書與系爭契約均為相同之
資金提供,其兩者之關係為何?被上訴人是否提供資金予若雅
公司或王雅儷,用以借款予上訴人?如是,就系爭契約之履行
,被上訴人與若雅公司、王雅儷之關係為何?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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