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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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2號
上 訴 人 林本源
林本富
陳林美
范小玲
范英妹
范秋琴
范小燕
范貴子
范麗珍
林有儀
林有田
林有忠
林有明
蘇林葉
林珠
林月裡
林春生
林炳煌
秦林梅
林冠宏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紀梅
上 訴 人 劉春美(即林友信之承受訴訟人)
林致耀(即林友信之承受訴訟人)
林怡汝(即林友信之承受訴訟人)
林軍翰(即林友信之承受訴訟人)
林怡萍(即林友信之承受訴訟人)
林楷臻(即林友信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廖乃慶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5
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陳彥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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