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字第10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AW0000-000000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
第93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依侵權行
為法則訴請上訴人金錢賠償。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
幣(下同)300萬元本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其上訴聲明
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
第一審之訴駁回。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萬605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林大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本件正本關於被隱蔽人之身分資料係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
第3項之規定隱蔽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