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給付代墊款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再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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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6號
再審原告 華西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銘中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宏景智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代墊
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73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應就本案如
何判決之聲明」,並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捌拾貳
元,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
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並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501
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再審之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50
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44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19日110年度上易字第
573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雖聲明
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惟未表明廢棄原判決後應就本案如何
判決之聲明。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應依原確定判
決命再審原告給付再審被告新臺幣(下同)10萬2,806元本
息部分計算,反訴部分應依原確定判決駁回其請求再審被告
給付233萬7,500元部分計算,核定為244萬306元(計算式:
102,806+2,337,500=2,440,306),應徵再審裁判費3萬7,88
2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爰依前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
回再審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林伊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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