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再國易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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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國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蕭景方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112年度上國易字第10號判
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
,應徵裁判費2,3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
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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