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履行協議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再易字第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6號
再 審原 告 徐麒峻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蕭怡菁間履行協議再審之訴事件,再審
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330號確
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壹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再審之
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330號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元
,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3,21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
未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其再審之訴為
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