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給付工資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勞再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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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謝隆昌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工資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本院112年度勞上字
第2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337萬8667元,原應徵收裁判費5萬1693元,惟再審原告所請求
勞動報酬307萬8667元部分(計算式:238萬2784元+69萬5883元=
307萬8667元)之裁判費4萬7238元,因屬請求工資涉訟,依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萬1492元,
故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2萬0201元(計算式:5萬1693元-3萬1492
元=2萬0201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林大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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