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勞聲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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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美齡
上列聲請人因華欣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鄭勝鴻間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2年度勞上字第17號),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勞上字第17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112年9月7日、112年11月9日、113年
1月3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2年度勞上字第17號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因聲請人想確認民國112年3月16
日、112年5月24日、112年7月24日、112年9月7日、112年11
月9日、113年1月31日開庭時,法官詢問及相對人當庭回答
之所有內容,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
㈠准許部分:
聲請人為本案訴訟被上訴人華欣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
本案訴訟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當事人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則
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
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㈡駁回部分:
聲請人聲請交付112年5月24日、112年7月24日期日之錄音光
碟,惟該等期日係調解程序,且調解地點均為本院第3協商
及調解室,有本院民事報到單及回報單附卷可查(見本院11
2年度勞上字第17號卷第113頁、115頁、129頁、131頁),
該處並非法庭而未安裝錄音設備,亦無錄音檔案留存,聲請
人自無從聲請法院交付,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宋泓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准許部分不得抗告。
就駁回聲請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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