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履行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家上易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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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易字第8號
上 訴 人 李茂生
訴訟代理人 白乃云律師
被 上訴人 李茂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
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287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於原法院起訴請求上訴人於繼承被繼承人許素玉
遺產範圍內,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41萬1,983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1萬1
,9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058元,扣除被上訴人已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3,771元,尚欠第一審裁判費1,287元據
繳納。茲命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未補正,本院依法辦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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