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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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陳國欽
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聖喬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13
年度上易字第9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
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目前並無資力而經准許法律扶助等情,
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審查表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以資釋明(本院卷第9-13頁)。而聲請人之上訴是否
有理由,觀其在原審爭執其與訴外人徐麗芬就訟爭房屋存有
借名登記關係部分,尚須經調查及辯論,非顯無理由。揆諸
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葉珊谷
法 官 黃珮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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