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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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正已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複 代理人 郭令立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麗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上字第五二九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之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2年度上字第529號事件之當事人,
為核對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所需,且已提起第
三審上訴,上開筆錄記載與其上訴理由之主張相關,爰聲請
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
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
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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