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BT000-A109110(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乙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
度上易字第5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
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故當
事人經法扶基金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
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即無庸再予審查(法律扶助法第
63條修正理由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向法扶基
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
資力符合扶助之標準而准予扶助,有聲請人所提該分會准予
扶助證明書為憑(見本院聲字卷第28頁),且依相對人上訴
書狀所載攻擊防禦之內容及聲請人之民事附帶上訴暨聲請訴
訟救助狀理由形式上審查(見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1號卷
第55至59、111至113、149至167頁),亦難認聲請人之附帶
上訴為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林伊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