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4號
聲請人 賴福泰
賴福壽
賴信義
相對人 張一凡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所為一0七年度抗字第一四七0
號假扣押裁定,關於准予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為
假扣押部分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
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
係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主張之同一原因事實,所欲保全強制執
行之請求,業經本案之實體確定判決確認其不存在或不得行
使者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62號裁定要旨參照)
。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伊等為建案起造人,因中藝建設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藝公司)、豐楠開發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豐楠公司)施工建案不當,造成其所有建物發
生龜裂、傾斜而受有損害,訴請伊等、中藝公司及豐楠公司
連帶賠償(下稱本案訴訟),及聲請假扣押,經本院107年
度抗字第1470號裁定准相對人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供
擔保後,對伊等及中藝公司、豐楠公司財產在300萬元範圍
內為假扣押(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並聲請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107年度司執全字第420號執行假扣
押伊等財產在案。惟本案訴訟業經士林地院107年度訴字第1
509號、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38號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
字第239號判決(下稱歷審判決)駁回相對人對伊等之請求
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4項前段規定,聲
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關於准予相對人對伊等財產為假扣押
部分等語。
三、經查:
㈠本院以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
中藝公司及豐楠公司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相對人供擔保後
聲請假扣押執行聲請人賴信義、賴福泰所有之財產乙節,有
系爭假扣押裁定及士林地院民事執行處查封登記函在卷可稽
(本院卷第7至11、13至15頁)。
㈡相對人在系爭假扣押裁定後,於107年11月14日向士林地院具
狀撤回對中藝公司之訴,變更請求聲請人與豐楠公司應連帶
賠償531萬元本息,惟本案訴訟之歷審判決皆駁回相對人請
求聲請人連帶損害賠償之訴,相對人於112年11月2日與豐楠
公司在本院成立調解(本院112年度上移調字第1620號,112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1號)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歷審判決書(
本院卷第17至81頁),並經本院調取士林地院107年度訴字
第1509號卷附起訴狀、民事準備書狀㈡及107年11月21日言詞
辯論筆錄、本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1號、112年度上移調
字第1620號案卷查明屬實,堪認相對人訴請聲請人連帶損害
賠償部分,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
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關於准予相對人對其等財產假扣押部
分,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黃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雅婷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