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3
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89年度抗國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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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抗國字第一四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間國家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
二十五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國字第三九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
繳納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
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阮 富 枝
法 官 周 美 月
法 官 王 聖 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書記官 陳 樂 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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