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6/01/26
違法
懲戒法院 85年度鑑字第78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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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八八五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一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右被付懲戒人甲○○係鐵路局機務處台北檢車段檢車助理,於八十四年二月一日下
午六時三十六分許,騎乘車牌NGG-八一八號重型機車,途經新竹縣竹東鎮○○路
○段一八一號前,因疏於注意,撞及行人潘萬里及前方劉寶玉所騎乘之輕型機車,致
潘萬里傷重送醫途中不治死亡,案經法院以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
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確定。
廖員右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移請審議。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以:
被付懲戒人於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一日下午六時三十分左右,從新竹騎機車返家時,經
竹東鎮○○路發生車禍,導致行人潘萬里先生不幸顱內出血,送醫不治致死,對於死
者之家屬,深表歉意,同時本人也因此受傷,送醫急救,經檢查為輕微腦震動及鎖骨
骨折,在家療養。
車禍事情發生經過如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所述,對於此事情之發生本人深感抱歉,
極度悲哀後悔,因自己的大意,造成兩個家庭的痛苦,本人心情非常混亂。
被付懲戒人身為公務人員,如因此事被判坐牢,家庭生計頓失重心,因一家生計全靠
我個人微薄的薪俸及內人幫傭貼補家用,育有三個女兒,都在半工半讀求學中,幸經
對方了解本人家庭狀況,非常明理,萬分包容,願意與我和解,一方面法官也盡量勸
說以和解方式來解決,終於雙方同意,達成共識,並經法院判決緩刑。這筆高額的賠
償金已是家中的全部,只好以房契貸款付現給對方,每月繳還,這當中讓我深深領悟
到人不能犯錯,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也。
最後我只想懇請懲戒委員會諸位先生能給本人一個自新機會,本人銘感五內,萬分感
激。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鐵路局機務處台北檢車段檢車助理,於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一日下
午六時三十六分許,騎重型機車由新竹市往新竹縣竹東鎮方向行駛,途經新竹縣竹東
鎮○○路○段一八一號前,因疏於注意,致擦撞由北往南穿越道路之行人潘萬里及前
方由劉寶玉所騎輕型機車,潘萬里因顱內出血,送醫途中不治死亡之事實,業據台灣
新竹地方法院以被付懲戒人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
折算一日,緩刑二年,確定在案。有該院八十四年度交訴字第一五六號判決書及確定
證明函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於本會申辯書亦坦承其事,並深表悔意,事實已臻明確
,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依法懲戒。爰依
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陳 培 基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蔡 尊 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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