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6/02/09
違法失職
懲戒法院 85年度鑑字第79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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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九○二號
被付懲戒人 丙○○
乙○○
丁○○
甲○○
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丙○○、乙○○、丁○○、甲○○均不受懲戒。
事 實
監察院移送函略稱:
為國立雲林技術學院院長丙○○、總務長乙○○、前營繕主任丁○○、營繕組前組員
甲○○等人,辦理該院興建游泳池案,不但不依該院體育規劃委員會之決議辦理,且
任令建築師設計不合實際需要之游泳池,多方設辭,以爭取鉅額預算,又未依規定程
序,決定設計、監造公司等情,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六、七條等規定,經監察委
員林秋山、陳光宇提案,並經監察委員陳孟鈴等十二人審查成立,爰依法彈劾,並依
監察法第八條規定,函請審議。
彈劾案文
案由:
國立雲林技術學院為最近新設立之學校,該校為規劃各種體育設施,設有體育規劃委
員會,由院長親自主持,作事前規劃,該委員會為於校內建造游泳池,曾多方蒐集資
料,研究並作成決議,不意最後為校方採納之設計,其預算金額幾達決議案之四倍多
,不但不依該委員會決議辦理,且任令建築師設計不合實際需要之游泳池,多方設辭
,以爭取鉅額預算,浪費公帑,又未依規定程序決定設計監造公司等情,均嚴重違反
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由。
違法失職之事實及理由:
㈠雲林技術學院體育規劃委員會經多次會議決議,擬興建之游泳池為室外游泳池,該
校校長亦指示規劃中之游泳池應儘可能參考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館為要,該委員會
並決定於八十三會計年度興建室內國際標準型游泳池,經費五千五百萬元,並另興建
室外三五公尺×三五公尺×一.二公尺練習池一座。
㈡八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該校以:①將要承辦八十四學年度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本學
院尚無游泳池,決定將工程預算編列於八十三、八十四、八十五會計年度內。②雲林
縣內尚無標準的游泳池。③游泳館興建基地東鄰台三線:::地勢低窪,除交通量大
、噪音大外,落塵量亦頗嚴重,因此決定興建於副館內。④雲林縣一年雨天約九十八
天,年降雨量平均為五五○九公釐,最大降雨量出現在夏季,為二○○○公釐,為使
全年游泳教學不受天候之影響,以提高投資效益,應以室內為宜等,諸多理由,而推
翻原議。
㈢該校之規劃設計,經公開比圖,由原作建築師事務所負責運動設施(田徑場、籃、
排、網球場)及體育館之規劃設計。該校承辦人於八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對「室內游
泳池及附屬空間設施工程」辦理委託規劃設計方式,簽請採甲案:委託藍之光(原作
建築師事務所),或乙案:採公開競圖兩種方式中擇一辦理。由總務長於四月十三日
以「本校運動設施(田徑場、籃、排、棒、網球場)均由原作建築師規劃設計」,
「體育館及週邊工程亦經公開比圖,由原作建築師事務所得首獎」,及「已完成
之各項工程各界頗肯定」等理由,簽請採甲案辦理,即不依規定辦理比圖,逕行委託
原作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規劃設計。校長於四月十七日批如擬,而將預算高達二億一千
餘萬元之「室內游泳池及附屬空間設施」逕委由原作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同年十
月八日簽准依「規劃設計監造酬金標準表」中第二類服務費之規定致送百分之四.五
的酬金,並於國立雲林技術學院游泳館新建工程列出所需經費總計二億四千萬元,設
計費一千一百萬元。
㈣該校體育館副館(室內溫水游泳池)除包含體能訓練室、技擊室、運動傷害護理室
等以外,其游泳池附屬設備尚有:①油壓平台─面積為一、四四二平方公尺,其目的
在調整水深,使在比賽時池水深二公尺,教學時可調整水深,以保障初學者之安全。
②電動浮橋─此橋架設於游泳池上,寬一.五公尺,人可在其上走動,教學時可將浮
橋置於中線,將該池變為二個二五公尺×二五公尺之游泳池,以適合不同游泳能力之
學生使用。③景觀窗,該校後來改稱為教學觀察窗,其目的使在池底外之人可透過此
窗觀察學生學習狀況,以輔助教學,並可利用於比賽時終點攝影。以上油壓平台工程
費依教育部郭部長為藩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到院作專案報告提供資料為一千八百七
十萬元,電動浮橋為六百五十萬元,景觀窗工程費依該校游泳館新建工程所列經費為
二千五百萬元,合計工程費高達五千餘萬元。
㈤本項工程於準備發包前,適逢本院教育委員會巡察教育部,於座談會中指出本案浪
費情形,經教育部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通知該校,予以停止招標,故本案尚未發
包。
彈劾理由及適用法律:
㈠國立雲林技術學院院長丙○○、總務長乙○○、前營繕主任丁○○,前營繕組組員
甲○○等人辦理該校興建游泳館一案,未依該校體育規劃委員會興建五千五百萬元游
泳池之決議,採用建築師事務所造價昂貴,實用性不高之設計,浪費公帑,且有圖利
他人之意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及
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之規定。
㈡該等人員又以「該校位雲林縣斗六市,尚無田徑場、標準游泳池」、「游泳館因地
勢低窪,交通量大,落塵量頗為嚴重」、「雲林縣年降雨量平均為五五○九公釐,最
大降雨量出現在夏季,為二千公釐,降雨天數達九十八天」等理由要求興建「室內溫
水游泳池」。
惟查,雲林縣縣立運動場於七十六年已有二五公尺×五○公尺×一.五公尺之標準型
游泳池。再者經函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取得斗六地區之降雨量八十一年為一、五八九公
釐,八十二年為一、二七七公釐,八十三年為一、七二六公釐,並非五、五○九公釐
;降雨天數,能影響體育課之雨量如以每天五公釐計,八十一年為五十五天,八十二
年為四十六天,八十三年為五十七天,也非該校所謂之九十八天,因此要求教育部說
明資料來源,經教育部於七月五日台秘○三一六一四號函略以,雲林縣年降雨量五
、五○九公釐為雲林技術學院筆誤,實應為一、五○九公釐,且因雲林縣無雨量測量
所,所提供之年平均雨量為鄰近之嘉義縣所測得之雨量。但因年降雨量如為一、五○
九公釐時,『最大降雨量出現在夏季,為二千公釐』之說,便成問題,且交通部中央
氣象局早在雲林縣斗六市設有測量站,可知五、五○九公釐顯非筆誤,而為捏造,經
於八月十六日面詢該院負責其事之前營繕組承辦人甲○○,最大雨量出現在夏季,其
夏季是指四、五、六、七、八、九月而言,且渠告稱實為一、五四八公釐。關於年平
均降雨量多少之說法,反反覆覆,極不誠實,極不負責。
更有甚者,該校既然以「落塵量大,東西陽光逆照」等理由決定興建二億餘萬元之國
際標準型室內溫水游泳池,為何又規劃在其旁另興建室外練習池呢﹖顯然雲林技術學
院為順利取得預算而做不實之陳述,故意製作內容不實之公文書,實為學術殿堂,高
級知識份子所不當為,其行為不當,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七條「公務員執行
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且有矇騙長官,涉及偽造文書之嫌。
㈢再者,該校於八十年間委託建築師設計規劃運動設施及體育館時,均公開比圖,經
一定程序而交由原作建築師事務所辦理,不料此次興建工程費達二億餘萬元之「室內
游泳池及附屬空間設施工程」時,竟以「本校運動設施由原作建築師規劃設計」,「
體育館及週邊工程亦由原作建築師得首獎」,及「已完成之各項工程各界頗為肯定」
等理由,未能依法定程序公開比圖,而將本工程逕行交由原作建築師事務所負責設計
,且從承辦人簽甲乙兩案擇一辦理,至總務長簽請採甲案辦理,竟達十九日之久,亦
有違公文處理原則。此舉已違反行政院頒布「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
處理要點」第十七條「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辦理服務案件,依據本要點規定計算
服務費額,凡在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但特殊、重大工
程或委辦案件,為爭取時效,上級主管機關得酌情授權主辦機關辦理。」、及第十八
條「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者,除因專利權或專業關係,僅有一家具
此服務項目及承辦能力,或與採購之主要設施具有技術關聯,或其他特殊理由經其上
級主管機關核定,得逕行議價辦理外,應以邀請兩家以上之技術顧問機構予以評審比
較選定,經選定後,再行議價或比價委辦。其在第十七點所列金額以上之案件,在議
價、比價時應請上級主管機關派員監辦。」之規定,顯有瀆職、圖利原作建築師事務
所之嫌及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之規定,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公務員有左
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之情事。
㈣雲林技術學院興建游泳池雖尚未發包,惟其預算規劃中有關室內溫水游泳池部分,
設置有「油壓水底平台」乙座,其目的「以調整游泳池水深」,另設置「電動浮橋」
乙座,其目的在於調整「游泳池大小」,以及「景觀窗」(後改名為「教學觀察窗」
)以輔助教學並作正式比賽終點攝影之用,惟游泳比賽抵達終點先後之決定,以手觸
計時板為準,手如於水面上碰觸計時板,則無法透過「教育觀察窗」攝影,手如於水
面下碰觸計時板,除第一名外,亦無法從「教學觀察窗」攝影判斷其他名次,亦可見
該校,敷衍塞責,不負責任之嚴重性。該校各級承辦人雖辯稱「該校體育委員會極具
用心,完全站在節省公帑:::絕非以豪華浪費為取向」,但核其三項工程經費共達
五千餘萬元,已屬浪費。顯有浪費公帑,並有圖利他人之意圖,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
綜上所述,國立雲林技術學院院長丙○○、總務長乙○○、前營繕主任丁○○、前營
繕組員甲○○辦理該院興建游泳池案,不依體育規劃委員會之規劃,任令建築師事務
所作不實用之設計,浪費公帑;預算之取得,又捏造種種不實之事由,矇騙主管機關
,委任建築師事務所設計時,又未能依法行政,公開比圖,有捏造不實之事由,規劃
不當,奢侈浪費、圖利他人等情事,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六、七條之規定,並
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規定情形,違法失職,至為明確,爰依監察法第六條之規定提
案彈劾,並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懲處。
提出證據:如附件。
被付懲戒人丙○○、乙○○、丁○○、甲○○之申辯稱:
壹、申辯前言
政府為均衡區域發展,推動國家建設之需要,於民國七十八年八月一日成立國立雲林
技術學院籌備處。全體籌備人員同心協力,經過一年籌備,一年建設後,本校於八十
年七月一日正式成立。本校成立時,已順利興建完成第一階段需用之行政、教學、學
生生活空間及各項體育運動設施等基本校舍及公共設施。目前本校師生已達三千餘人
,已具一般大學規模。從籌備迄今短短六年,各項校舍建築及校務能順利建設推展,
乃係全校師生同仁群策群力,胼手胝足努力的結果。在本校籌備及建校期間,李總統
、李副總統及各級長官曾多次蒞校視察,均以本校能以有限經費、最快時程及高度效
率完成籌設建校工作,多所肯定及嘉勉,本校並已被推介成為各新設或計畫擴建學校
參觀借鏡對象之一。
本校籌備處成立後,曾邀請大專院校專業領域學者專家一百二十餘人,組成二十幾個
研究規劃小組,義務協助規劃籌設建校工作。本校各項校舍建築即係參據當時「校園
規劃」及「統合小組」建議藍圖,逐一分年循校務行政及預算立法程序,並均以公開
競圖及公開招標發包方式作業,辦理各項工程之規劃設計及興建。
本校計畫興建「室內游泳池及附屬空間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游泳館),亦係參據前
述校園及校舍規劃興建藍圖及架構,經業務單位體育運動組提列在「本校中長程發展
計畫」,並已依行政程序送經本校行政及院務會議討論通過定案,復依據預算編列程
序完成第一年(預計分三年編列)預算之立法作業。在八十二年十一月間已完成設計
及申請建造執照,準備辦理公開招標發包時,因適逢監察院教育委員會巡察教育部,
提出大專院校興建游泳池調查案,本工程第二年預算經費,教育部即未再核給,以致
本工程迄今未能依照原定計畫辦理發包興建,全校師生均引以為憾。申辯人亦因未能
按預定計畫完成游泳館之興建,並喪失原已奉教育部核定承辦八十四年度全國大專運
動會之機會,而常感自責與虧欠。
本校計畫興建之游泳館,亦有如其他院校,列為整體運動設施之一環。館內除游泳池
體外,尚包括部分運動、教學及辦公所需空間。至於游泳池內油壓升降平臺,電動浮
橋及水底窗等附屬設備,亦為近年國內外游泳館為教學、訓練、比賽及安全考量所需
具備的設施之一。
本校反復審度本工程自規劃興建迄至準備發包過程,均係兢兢業業,依法辦事。監察
委員於調查期間,本校已將計畫興建過程之全部資料,提供監委先生參考並曾作詳細
簡報。惟各項事實資料卻未為監委所採納,反而以不符實情,混淆錯置之文句內容作
成彈劾決議,使申辯人蒙受不白之冤。綜觀彈劾全文,張冠李戴、斷章取義之處甚多
,致與事實不符。況且本工程尚未辦理發包興建,實無彈劾文中所指之違法失職、浪
費公帑、圖利他人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諸項情事。除將事實情況一一說明澄清如后
外,懇請鈞會委員諸公體察實情,還我清白,無任感激。
貳、申辯內容及說明
彈劾文參(違法失職之事實及理由)之㈠及肆(彈劾理由及適用法律)之㈠略以:
㈠依該校「體育規劃委員會」多次會議決議,興建室外游泳池,及未依該校校長指示
規劃中之游泳池應儘可能參考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館為要。
㈡未依該校「體育規劃委員會」興建五千五百萬元游泳池之決議,採用建築師事務所
造價昂貴,實用性不高之設計,浪費公帑,且有圖利他人之意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
㈢該校「體育規劃委員會」決定於八十三會計年度興建室內國際標準型游泳池,經費
五千五百萬元,並另興建室外練習池一座。
以上所述,與事實不符,謹申辯說明於后:
㈠本校並無彈劾案文所稱「體育規劃委員會」之設置。
㈡本校從無興建室外游泳池之「決議」,又本校校長也未作游泳池應參考高師大體育
館之指示。
㈢本校從未作興建五千五百萬元游泳池之「決議」。
㈣本校體育運動組於第一次體育委員會業務報告提報該組短、中、長期工作計畫中,
提列體育館主館、副館及游泳池三館之粗估概算合計六.四八億元,經公開競圖後,
經研議改為兩館,合計減為四.九八億元,較原粗估概算減少一.四六億元。而建築
師應依業主之需求與經費來源始能據以規劃設計,乃屬常理。彈劾案文所稱「採用建
築師昂貴,實用性不高之設計」,與常理及事實均不符。
㈤本校「從未決定」另興建室外練習池。
茲再分點詳述如后:
㈠本校籌備期間邀請學者專家組成之「體育教學設施研究規劃小組」及學校正式成立
後依據「本校組織規程」設置之「體育委員會」。前者係由校外專家學者組成之研究
規劃小組(詳見附件一第九頁),其功能係提供有關體育教學及設施規劃之建議,以
供籌設建校時之參考。後者係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由校內同仁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為
體育教學及行政業務計畫擬定前之諮商會議。彈劾案文內錯將兩者誤稱為「體育規劃
委員會」,並於文中混淆引用,致錯誤百出。
㈡彈劾案文中所述各節,應係見於本校籌備處期間,體育教學設施研究規劃小組所提
「體育運動組規劃報告」,經納入於七十九年六月編印之「教務、訓導、共同課程規
畫研究」報告中(詳見附件二第十二及二十頁),其中第十二頁所述體育設施位置配
置順序下,列有游泳池(室外)一項,及第二十頁所述有關體育館內部設施各項需求
研商結果㈠:「原則上未來國立雲林技術學院體育館興建工程規格儘可能參考國立高
雄師大新建體育館為要」。二項資料均係本校籌備期間相關規劃小組之報告資料,並
非如彈劾文中所述「興建室外游泳池係經委員會多次會議決議及校長之指示」。由以
上資料證明,「室外游泳池」一語,僅在籌備期間體育教學設施研究規劃小組之「規
畫研究」報告中提到一次,並非彈劾案文所稱「雲林技術學院體育規劃委員會經多次
會議決議」。而參考「國立高雄師大體育館為要」一語,亦出於籌備期間規劃研究小
組專家學者所撰「規畫研究報告書」,並非彈劾案文所稱「該校校長指示」,況且籌
備期間並無校長之編制。而原文為「體育館」並非彈劾案文所稱「游泳池」。其整句
原文本為:「原則上未來國立雲林技術學院體育館興建工程規格儘可能參考國立高雄
師大新建體育館為要」。而非彈劾案文所稱「該校校長亦指示規劃中之游泳池應儘可
能參考國立高雄師大新建體育館為要」。顯見彈劾案文張冠李戴,斷章取義之處甚多
。
㈢經查本校體育委員會歷次會議(第一次至第四次,期間自本校成立八十年七月迄至
八十二年十月完成委託設計為止)紀錄,該會並未有作成興建室外游泳池,或興建五
千五百萬元游泳池之決議。再者該會因屬體育教學及行政之諮商會議,有關校務重大
事項依本校組織規程規定,應依校務行政程序,經行政或校務會議決議後據以執行,
因此該會並非校務行政作最後決定之會議。詳細情形及過程如下:
所稱興建經費未依「體育規劃委員會」興建五千五百萬元游泳池部分之決議,與事實
不符已如前述。經查該金額係本校八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召開之八十學年度第一次體育
委員會議(附件三)時,本校體育運動組之業務報告資料中所附該組「短、中、長期
工作計畫」(詳見附件四)其中有一張預算分析表(詳見附件五),列有計畫興建體
育館主館、副館及游泳池等三項工程經費需求,合計六億四千八百五十萬元(其中有
關游泳池部分,八十二會計年度列有整地及規劃費五百萬元,八十三會計年度列有工
程費五千五百萬元)。會議結果對於體育組所提「工作計畫」提案,經委員會議討論
後決議為:「配合學校整體規劃提報行政會議討論」,(詳見附件三第四頁)。可見
對於本項工程之興建內容或經費額度該會並未作成實質之決定。且該次會議資料所列
工程經費金額實係業務單位體育運動組所列一未經專業人員估算,粗略之額度而已。
又以本校計畫興建之游泳館樓地板面積為七千九百平方公尺,依據「八十二年度中央
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房屋建築預算編列標準(詳見附件六第二頁),五層建築每平
方公尺以一萬八千五百元計萛,僅游泳館建築結構工程經費即需一億四千六百二十五
萬元(尚不包括池體及其設備、設監費及工程管理費),可見該項金額僅係該組同仁
粗估資料,實不足以建造室內游泳館,更非經任何會議決議之金額已如前述。
㈣在體育運動組業務報告中,係將體育館建築架構分為體育館主館、副館及游泳池三
個建築,俟體育館於八十一年二至四月間經過公開競圖評比後,經與入選第一名建築
師就地形配置、容積率及節省經費等問題審慎考量研議後,再經體育委員會議討論決
定將體育館副館及游泳池合併為一個館(游泳館)規劃設計,因此整個體育館(含主
館、游泳館)建築經費亦從業務單位所粗估之六億四千五百五十萬元減為四億九千八
百六十餘萬元(體育館主館二億八千一十二萬八千元,游泳館二億一千七百八十二萬
八千元),較業務單位粗估總額,尚減少一億四千六百餘萬元。預算並已經預算編列
程序完成立法。
再依中央政府總預算資料顯示,近年編列預算興建體育館或游泳館之大專院校有:台
灣大學為十二億餘元,中正大學為八億餘元,彰化師大為七億餘元,屏東技術學院為
五億餘元,而本校實際定案編列之預算合計四億餘元,顯見本校已甚為撙節,並無浪
費情事。
本校計畫興建室內游泳館,除本校體育委員會於第一次會議體育運動組業務報告中曾
提及已如前項所述外,八十一年一月二十日召開第二次委員會時所提出:「本校體育
運動設施設置與規劃佈置檢討案」及「體育館之建築規劃案」,經決議:「游泳池設
計以室內的泳池為主,其容積率請詳檢討再加以規劃佈置」(詳見附件七第四頁),
及「體育館主、副館及游泳池等,以主館作為優先考慮,八十三會計年度再積極進行
游泳池之經費編列與規劃」(詳見附件七第六頁)。後經本校於八十一年二至四月間
辦理體育館公開比圖徵選設計建築師,及於八十一年七月上旬,接奉大專體育總會八
十一年七月七日函(詳見附件八),於七月十一日開會排定本校承辦八十四學年度(
第二十七屆)大專院校運動會。
為積極籌辦運動會,本校依據第二次體育委員會決議及體育館競圖規劃結果,並考量
地形配置、容積率及節省經費、興建時程等因素,將體育館副館及室內游泳池合併為
一個游泳館規劃設計,游泳館計畫面積預計為七、九○○平方公尺,預算經費為二億
一千七百八十二萬八千元。本項興建計畫曾於八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八十學年度第三次
體育委員會議討論(詳見附件九第四頁),並提報校務發展委員會審議後,納入「本
校中長期發展計畫」(詳見附件十第二、三、四頁)。該計畫於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二
日經第十六次行政會議(詳見附件十一第四、五頁),及八十一年十月六日院務會議
決議通過(詳見附件十二第三頁),完成行政程序,且已完成預算編列立法程序如前
述。
又依據建築師法第三章「開業建築師之業務及責任」,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規
劃、設計、監造、估價等係其專業職責,法已明訂。本校興建游泳館委託專業建築師
規劃設計,實係依法辦事,應無疑義。而建築師應依業主之需求與經費來源始能據以
規劃設計,乃屬常理。彈劾案文所稱「採用建築師昂貴實用性不高之設計」,與常理
及事實均不符。
㈤彈劾案文所稱「室外練習池」,係體育運動組於八十一年一月十五日簡報資料,「
國立雲林技術學院體育運動設施建築規劃計畫簡述」內之「預定設置運動設施」之一
項(詳見附件十三第三頁),惟在往後正式規劃研議作業中,考量地形配置、有效利
用校地及經費因素,即未再將室外練習池列入興建計畫中,不僅公開競圖所提空間需
求中未予列入,在往後規劃中亦從未列入討論。八十四年三月十六日監察院林委員暨
杜科長蒞校查詢該案並至建築預定用地現場勘察,明確獲知基地情況,均未有「室外
練習池」之規劃。
由以上資料及陳述可證,本校計畫興建游泳館過程,均係依照規定之行政及立法程序
,依法辦事。彈劾案文所述各節,乃係截取興建計畫過程資料中之段落枝節,或引述
在時序上已不再適用的資料,或因未了解計畫過程全貌及錯誤認知之結果,故均與事
實不符。因此本校斷無浪費公帑,圖利他人之意圖,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及第
六條規定情事。
彈劾案文參㈡及肆㈡略以:
㈠八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該校以⑴將要承辦八十四學年度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⑵雲林
縣尚無標準游泳池。⑶興建基地地理環境。⑷本縣雨季長,雨量大,為不受天候影響
,以提高投資效益,應以室內為宜等諸多理由,而推翻原議。
㈡該校又以「斗六市尚無田徑場、標準游泳池」、:::等理由要求興建室內游泳池
。
㈢經查斗六市已有標準游泳池,該校所提雨季、雨量、下雨天數等資料,反反覆覆,
極不誠實,極不負責。
㈣該校決定興建「二億餘萬元」之國際標準室內溫水游泳池,為何又規劃在其旁另建
室外練習池。
㈤該校為取得預算而以以上理由作不實陳述,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及第七條之規
定。
以上所述與事實不符,謹申辯說明於后:
㈠本校正式成立後,游泳池均以室內為規劃方向,並無「推翻原議」之情事。彈劾案
文所稱四點理由除第一點外,均非八十一年七月十六日會議所提。
㈡本校所提降雨量資料略有出入,係因電話查詢與後來嘉義測候站提供書面資料稍不
一致,又因其中一次繕打誤植,但曾傳真更正,並有兩次資料佐證。
㈢本校「從未決定」另建室外練習池。
茲再分點詳述如后:
㈠本校經大專體育總會來函排定由本校承辦第二十七屆大專運動會(詳見附件八),
及雲林縣尚無室內標準游泳池、興建基地地理環境、本縣雨季長,雨量大暨為使全年
游泳教學不受天候影響,及提高投資效益,應以室內為宜等理由,均為本校興建游泳
館及以室內規劃設計諸多考慮因素之一。有關本校興建游泳館之過程資料已如前項申
辯內容及說明,不再贅述。本校正式成立以後,有關游泳池之興建計畫既均以室內為
規劃方向,即無「推翻原議」情事。
本校計畫興建游泳館及編列興建預算,除為承辦大專運動會之需外,最主要理由乃為
體育教學需求並提供全校師生與社區民眾一處有益身心健康之運動場地。斗六市有無
標準游泳池並不影響本校興建游泳館之計畫,彈劾文中部分資料係於八十四年二月十
五日呈送監察院林委員秋山之工程規劃報告書中簡報敘述之資料(附件十四第六頁)
並非彈劾文所稱八十一年七月十六日所提。旨在說明當初研議規劃時考量之因素與背
景,而非規劃興建室內或爭取預算時所持之唯一理由。又本校計畫興建一合乎現今標
準且具有前瞻性之游泳館,除係配合承辦大專運動會之需外,爾後尚可承辦各層級之
游泳比賽且不受天候影響,並可盡其最大使用功能,應是規劃興建工程盡責之作為。
所稱「惟查雲林縣運動場於七十六年已有二五公尺×五○公尺×一.五公尺之標準型
游泳池」。該游泳池興建於八年前,雖為具有規模之游泳池,惟游泳比賽承認紀錄所
需具備深度已逐年修正為一.八公尺,乃至二.○公尺。本校之規劃,係配合大專運
動會及其他國際性比賽而設計符合標準之室內游泳池。實係一項符合現代化趨勢,具
有前瞻性、負責任之規劃。
㈡彈劾案文「雨季、雨量、下雨天數等資料」乙節。本校所提資料數據等,係本校營
繕組同仁電話請教中央氣象局嘉義測候站所作紀錄,為最近十年(一九八四年至一九
九三年)之年平均雨量及曾出現之夏季最大降雨量。而監察院所查資料,係最近三年
之資料,為雲林農田水利會竹圍子工作站提供給中央氣象局之資料,因本校係向嘉義
測候站電話洽詢,所告知之年平均雨量一、五○九公釐及夏季最大降雨量二、○○○
公釐,與後來取得嘉義測候站書面資料十年平均年降雨量一、五四八公釐及夏季最大
降雨量(一九九○年)二、○○三公釐,雖與電話查詢數據稍有微小差異,應不影響
該項數據之參考價值。(附件十五)又有關年平均降雨量,本校同仁於八十四年二月
十五日呈送林委員工程規劃報告書之簡報資料時,將數據一、五○九公釐誤植為五、
五○九公釐,本校曾於八十四年六月七日前傳真去函更正,惜未被接受更正。惟查本
校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一次呈送教育部之「計畫新建室內游泳池及附屬空間工
程報告」(附件十六第三頁),及八十四年一月十二日呈送教育部「新建室內游泳池
及附屬空間工程簡報」(附件十七第三頁)之數據均為「一、五○九公釐」可資證明
。該份誤植數據係列印於前述二份簡報之後,故五、五○九公釐,實為資料繕打時誤
植所致,絕非捏造,尚請明察。
㈢有關本校又規劃另建室外練習池乙節,亦如前述係體育運動組於八十一年一月十五
日簡報資料,「國立雲林技術學院體育運動設施建築規劃計畫簡述」內之「預定設置
運動設施」之一項(詳見附件十三第三頁),惟在往後正式規劃研議作業中,考量地
形配置、有效利用校地及經費因素,即未再將興建室外練習池列入計畫。八十四年三
月十六日監察院林委員暨杜科長蒞校查詢該案並至建築預定用地現場勘察,明確獲知
基地情況,均未有「室外練習池」之規劃。
由以上資料及陳述可證,本校興建游泳館計畫過程,均係實事求是,克盡應有職責,
以善用資源提高使用效率為目標,所陳送資料或有些微小差異及有誤植情形,均曾據
實補充說明,實是無心之過。絕非矇騙長官或偽造文書,因此並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第五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彈劾案文「參之㈢及肆之㈢」略以:
㈠「該游泳池及附屬空間設施工程」(即本案之游泳館),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時,
未能依法定程序公開比圖,而將本工程逕行交由「原作建築師事務所」(事務所名稱
)負責設計,有違行政院頒布「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第
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顯有瀆職、圖利原作建築師事務所之嫌及已違反公務員服
務法第六條規定及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情事。
㈡有關本工程委託規劃設計承辦同仁簽辦公文,至總務長簽辦時間竟達十九日之久,
亦有違公文處理原則。
以上所述,與事實不符,謹申辯說明於后:
㈠本校辦理體育館主館、副館及室內游泳池業經依規定程序公開比圖竣事,委託得首
獎之建築師規劃設計,並非逕交特定建築師設計。而彈劾案文引述法律條文,並不適
用。故所稱瀆職及圖利之情形,與事實及法規不符。
㈡本案公文核簽,因逢春假等假期達十天半,又學校事務有輕重緩急,該游泳館所列
八十三年度概算,還未完成法定程序,尚非急事。故於四月上旬簽擬公文,並未有延
誤,亦無違反公文處理有關規定。
茲再分點詳述如后:
㈠本校籌備建校時,經報教育部核准辦理校園建築整體規劃,即以公開比圖方式辦理
,並入選五家建築師事務所分別委託規劃設計。及至辦理體育館主館、副館及室內游
泳池等工程時,基於體育館及周邊附屬空間工程之銜接性、整體性、實用性及延續性
需要,研議體育館及周邊附屬空間之整體需求,將主館、副館及室內游泳池納入體育
館工程競圖須知規劃概要中,於八十一年二至四月間辦理整個體育館(含主館、副館
及室內游泳池)之公開競圖,由入選第一名之「原作建築師事務所」獲得規劃設計權
。本校乃據以配合主館及游泳館(副館及室內游泳池經再研議,合併為一館,如前述
)預算之編列年度,依照時程委託入選建築師設計。競圖作業嚴謹公開,並報教育部
核備,競圖前之「競圖須知」、「規劃概要」及評圖陳列之規劃設計圖均甚為完備(
附件十八)。
本案承辦人甲○○於八十一年八月一日到校服務始參與建校工作,因未參與前述比圖
作業,未能充分了解體育館公開比圖之詳細內容。故在預期游泳館預算在立法院審議
將獲通過時,本著一般案件作業程序,在所簽辦「室內游泳池及附屬空間設施工程辦
理委託規劃設計方式案」簽之說明中,簽擬甲、乙兩案呈主管核示。總務長以本案業
經公開比圖之事實(過程如前項說明),自無須如所簽乙案再辦理公開競圖,共補充
簽擬四點說明。總務長之簽擬,旨在補充說明承辦人所未提到關於整個體育館已辦理
公開比圖及整體規劃之事實,而簽採甲案委託公開比圖得首獎之「原作建築師事務所
」規劃設計,並非逕行交由特定建築師事務所負責規劃設計。
彈劾案文所稱本案委託規劃設計違反「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
點」相關規定乙節。依據「處理要點」第二條規定(詳見附件十九),本處理要點適
用對象係委託「政府推動以財團法人組設,不以營利為目的,受各該主管機關督導考
核之技術顧問機構」為限,並不適用依「建築師法開業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況且
本校係經公開競圖後始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確實已盡公務員應有之責任。對於建築
師設計監造酬金,行政院亦已訂有統一給付標準(詳見附件二十)可供遵循。
㈡有關本工程委託規劃設計承辦同仁簽辦公文,至總務長簽辦時間竟達十九日之久,
係因本案簽呈承辦人及組主任於三月二十六日呈核後,適逢青年節、春假、婦幼節補
假、民族掃墓節、星期例假日等假期,計有十天半,又學校事務有輕重緩急,該游泳
館八十三年度概算,還未完成法定程序,尚非急案,故於四月上旬簽擬公文,並未有
延誤,亦無違反公文處理有關規定。
由以上資料及陳述可證,本校計畫興建游泳館過程,均係依法辦事,克盡應有職責,
並無瀆職、圖利「原作建築師事務所」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規定及公務員懲戒
法第二條之情事。
彈劾案文「參之(四)」及「肆之(四)」略以:
該校游泳館內游泳池之附屬設備中,⑴油壓平臺。⑵電動浮橋。⑶水底窗(景觀窗)
。三項工程經費合計高達五千餘萬元。已屬浪費。顯有浪費公帑,並有圖利他人之意
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
以上所述與事實不符,謹申辯說明於后:
油壓平台三項附屬設備,其中油壓平台及電動浮橋乃係兼具教學訓練及比賽游泳池所
必需,水底窗(景觀窗)則為輔助教學觀察所必需,無此三項附屬設備,無法達到其
功能。而三項附屬設備,經多次會議審慎討論修正後,僅需三千餘萬元預算(尚未發
包之預算),非彈劾案文所稱五千餘萬元,並無浪費公帑,亦無圖利他人之情形。
茲再詳述如后:
㈠本校對興建游泳池之規劃需求,本著安全與實用原則,廣集國內外有關資料並訪視
友校及單項運動協會等,經過審慎評估後始提出設計需求。其中游泳池之附屬設備中
,油壓平臺、電動浮橋、水底窗(觀察窗)等三項設施,乃係國內外,包括歐、美、
日、韓及大陸等國家或地區新設游泳池普遍設置之附屬設備,該設備亦為國內近年新
建游泳池所相繼採用,諸如台灣師大、中正大學、陽明大學、桃園縣立游泳池等。(
附件二十一)。
㈡本校為配合八十三會計年度預算之執行及籌辦八十四學年度大專院校運動會,於八
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即邀請「原作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到校,依據公開競圖後有關
游泳館之整體配置作簡報,並邀請本校相關單位對外部及室內空間配置予以討論。自
本次會議至細部設計定案為止,總計召開五次簡報及檢討會議,設計過程嚴謹,均有
紀錄可查(詳見附件二十二至附件二十六)。
㈢油壓平臺之設置,係為調整水深之用,因本校計畫興建之游泳館場地,兼具可供比
賽之功能,標準比賽場地需有一定深度,而平常教學、練習時,為考量初學者安全,
必須提供較淺水深場地以供練習或教學,因此油壓平臺乃為考量安全必備設施之一。
㈣其中浮橋之設置,平時擺置在中線,橋上可供通行,成為二個教學場地,並可配合
油壓平臺調整水深,調整為二個不同水深之場地,依不同游泳能力選擇練習及利用,
當場地作為比賽之用時,將浮橋推收在一邊,使游泳池長度變為五十公尺以供比賽,
擺置在中線時,則亦可作為二個二十五公尺比賽場地。
㈤其中提及附屬設備水底窗二千五百萬元部分,係在規劃設計過程中,建築師於第二
次簡報時(詳見附件二十三第十一頁)提出之工程預算概估資料,係以室內游泳池體
四周特定高度全面設置觀察窗計算之金額,為尚未成熟定案之資料。後經會議討論評
估,為節省經費即予以修正為定點設置,僅在四個主要定點設置,並併入池體及池壁
工程內,僅作定點設置。因無需全面設置,故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四日第五次簡報會議
後確定細部設計定案時,水底窗工程預算僅為九十萬元(詳見附件二十七)。又水底
窗最大功能並非比賽抵達終點判定名次或終點攝影之用,亦與水面下碰觸計時板無直
接或替代關係,其主要功能係作為觀察學生學習狀況及其姿勢是否符合標準等用,以
輔助教學。
㈥以上所提三項附屬設備,經多次簡報會議審慎討論修正後,僅需三千餘萬元預算(
尚未發包之預算)。
由以上資料及事實可證,所列三項附屬設備,係基於安全、實用及兼具教學訓練及比
賽使用必備之設施,係經專業性評估後所確定之需求。絕無彈劾案文所稱「可見敷衍
塞責,不負責任」及「浪費公帑」之情事,亦無圖利他人之意圖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
參、申辯總結
我校教職員工,自民國七十八年籌備建校以來,本著政府勤儉建國之精神,勤儉建校
,奮力從公。在短短數年中完成國立雲林技術學院建校工作,並以有限經費,最快時
程,高度效率完成實用美觀之校園建設,並兢兢業業辦理校務之推展,辦學績效,有
目共睹。
本校師生及地方民眾,均期待本校游泳池能儘早興建,早日完成使用。然因受本案調
查影響,未能即早辦理招標作業,不僅完成之日遙遙無期,且因已簽訂委託契約,建
築師依約完成全部設計,並已依法取得建造執照,而未能執行後續招標發包工作,恐
將造成無謂糾紛與困擾。甚盼游泳館工程能早日順利招標興建完成,以實現全校師生
及地方民眾殷切之期望。
本校為雲林地區新設獨立學院,創校之初,曾有中央某民代推介教師來校任教,因員
額有限,未能予以延攬,恐因而得咎,衍生困擾,謹併文陳述。
申辯人等身為教育人員,全心辦學,作育青年,平時清廉自持,負責盡職,絕無浪費
公帑、圖利他人、偽造文書等情事。今遭彈劾,除申辯人蒙受不白之冤深受傷害與困
擾外,學校亦遭外界不知實情之大眾所誤解,全校師生士氣同受嚴重打擊與影響。懇
請委員諸公明察,賜予不受懲戒之處分,還我清白,無任感激。
鑑於彈劾案文所列各節,與實情並不相符,為使鈞座便於查證及了解實情,恭請鈞座
於審理期間,蒞校實地勘察。因本案計畫興建期間,規劃流程甚長,考量層面極廣,
書面申辯內容及所附資料繁雜,陳述恐有不及,謹請鈞座准予申辯人到會當面陳述說
明。
本文陳述,均屬實情,恭請
鑒察。
提出下列證據(附件):
附件一──國立雲林技術學院建校工作大事紀要㈠。
附件二──教務、訓導、共同課程規劃研究(七十九年六月編)。
附件三──八十學年度第一次體育委員會議紀錄(八十年八月二十七日開會)。
附件四──八十學年度第一次體育委員會議中業務報告內附之工作計畫。
附件五──八十學年度第一次體育委員會議中業務報告內附之預算分析表。
附件六──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附件七──八十學年度第二次體育委員會會議紀錄(八十一年一月二十日開會)。
附件八──大專體育總會函(八十一年七月七日函)。
附件九──八十學年度第三次體育委員會會議紀錄(八十一年七月十六日開會)。
附件十──國立雲林技術學院中長期發展計畫(八十一年十月六日編)。
附件十一─國立雲林技術學院第十六次行政會議紀錄(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開會)
。
附件十二─國立雲林技術學院八十一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紀錄(八十一年十月六日
開會)。
附件十三─國立雲林技術學院體育運動設施建築規劃計畫簡述(八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撰)。
附件十四─新建體育館副館(含室內游泳池)及附屬空間工程規劃報告書(八十四年
二月十五日撰)。
附件十五─中央氣象局嘉義測候站降雨量紀錄。
附件十六─計畫新建室內游泳池及附屬空間工作報告(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撰)
。
附件十七─新建室內游泳池及附屬空間工程簡報(八十四年一月十二日撰)。
附件十八─競圖須知、規劃概要及評圖陳列之規劃設計圖(八十一年二至四月辦理)
。
附件十九─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
附件二十─公有建築物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監造酬金標準表。
附件廿一─游泳池設計參考規範。
附件廿二─國立雲林技術學院游泳館新建工程簡報㈠(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開會)
。
附件廿三─國立雲林技術學院游泳館新建工程簡報㈡(八十二年六月七日開會)。
附件廿四─國立雲林技術學院游泳館新建工程簡報㈢(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開會)
。
附件廿五─國立雲林技術學院游泳館新建工程規劃設計檢討會㈠(八十二年十月二十
一日開會)。
附件廿六─國立雲林技術學院游泳館新建工程規劃設計檢討會㈡(八十二年十一月四
日開會)。
附件廿七─國立雲林技術學院室內游泳池及附屬空間工程單價分析表。
被付懲戒人丙○○、乙○○、丁○○、甲○○補充申辯稱:
本校規劃興建室內游泳池暨附屬空間工程遭監察院彈劾,被彈劾人等於八十四年十
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前往鈞會應詢,奉鈞會交予監察院原提案委員核閱意見乙份,經
詳閱其內容,全與事實不符。除申辯書已有詳述部分,不再贅述外,謹針對核閱意見
各點,申訴如後,敬請鈞會委員諸公鑒察。
本校辦理建校各項工程,均本著「勤儉建校」之精神,確實依據學校發展之實際需
要,縝密規劃與興建,工程造價合理,均在預算額度內執行完成。品質甚獲肯定,上
級主管機關教育部、上級監辦機關審計部均可查詢求證。絕無核閱意見所稱「竟毫
不珍惜國家資源,多項設施均遠超過該校實際需要」之情事。
本校編列新台幣二億元興建教學及比賽等多功能之標準室內溫水游泳池及附屬空間工
程,樓地板面積約達八千平方公尺,並設置完善而兼具教學及比賽之設備。本工程之
規劃,本校同仁極為用心,如能順利發包,在嚴格監工下,竣工後必能達到應有之水
準與價值。前述說明可由本校已竣工啟用之各項建築工程及設施之成果獲得印證。以
油壓平台改變池水深淺,以調整教學及比賽之雙重功能,並保障教學之安全;再以電
動浮橋分隔泳池為二,以達其經濟而有效利用之功能。以一個泳池加裝調整功能之設
備,不但具有多種同時可用於達成教學訓練目的之功能與特性,也是具有前瞻性、實
用性、安全性之一項作為。絕無核閱意見所稱「各項規劃中之設備,均極盡豪華之
能事。」監察委員身為現代官吏,宜有寬闊之視野,接受現代科技之觀念,否則將各
項國家建設,包括捷運、高速鐵路、核能電廠等高科技建設,均視為影響社會風氣之
「奢靡」作風,則各項建設豈不全停留在四、五十年代,始稱「節儉」乎。又將規劃
此項國外普遍使用之現代先進設備,指為極盡豪華之能事,並作為彈劾理由,豈不成
為「天下怪譚」乎。本校游泳館規劃中,從無使用鈦合金等特殊高價建材作為桁架材
料之設計。然核閱意見中卻指稱本校使用鈦合金等特殊高價建材作為桁架材料。查
本校於八十四年二月十五日報部並經轉呈監察委員之規劃報告書中第七項「檢討與改
善」之第二點所述之原文為「針對建築師原設計仔細評估結果,如將其中屋頂空間桁
架改為鋼結構,鈦合金,屋頂覆蓋材改為彩色鋼板,及將部分設備延後施作,將可減
低預算二、○○○萬元」(前呈申辯書附件十四)。此處乃是指將原規劃之「屋頂空
間桁架」改為「鋼結構」,「鈦合金屋頂覆蓋材料」改為「彩色鋼板」,並非使用鈦
合金等特殊高價材料作為桁架材料,特此敘明。
本校規劃興建體育館工程(含主館、副館及室內游泳池等),其過程已在申辯書詳
述。有關五千五百萬元之資料來源,實係本校體育運動組草擬工作計畫報告之附件,
並未經本校任何會議予以研議成為正式計畫,更非核閱意見所稱「被彈劾人於建校
時所編撰」。此於申辯書中已明確詳述舉證,無庸置疑,然監察委員仍續誣指為被彈
劾人所編撰,移花接木於先,罔顧證據於後,屢陷本校被彈劾人等於冤枉之境。被彈
劾人等至表不滿與嚴正抗議,謹此申訴,核閱意見亦指稱「該院在八十二及八十四
年會計年度均未再編列有關游泳池及其附屬設備之預算」。經查所稱仍係以前述「體
育運動組草擬工作計畫報告之附件」作為資料,因該附件所列係包括主館、副館、游
泳池及全部體育設施等初步草案,並未經本校任何會議予以研議成為正式計畫。本校
於後來之體育委員會決議將副館及室內游泳池合併規劃,並於八十一年十月編印之中
長程發展計畫,及八十三會計年度正式預算書,均將室內游泳池及附屬空間工程預算
詳列,為二億一千餘萬元,分年編列於八十三、八十四、八十五會計年度,在前呈申
辯書中已詳述舉證,事實真相至明。監察委員身為國家官吏,執掌彈劾大權,凡事宜
講求事實真相,不宜移花接木,斷章取義,不求真相,任意指控。否則將有負國家之
重託、百姓之期望,能不慎乎。再者,圖利失職之罪非同小可,欲論處圖利失職,必
須舉出事證。圖利何人,又圖以何利,均必須有證有據,而非核閱意見所稱「圖利
罪並非以完成為要件」,本工程並未發包,僅憑本校編列預算即予論斷,訴之以圖利
之罪名,已失之草率。若監察委員凡事均憑己意輕率論斷,不需證據,不求諸法,則
我公務人員危矣!誰敢為國效命,為國服務?
核閱意見所稱降雨量之問題,本校於申辯書中已詳述舉證。有關數據誤植,確為
實情。其發生誤植經過及物證、人證均已呈鈞會,請求調查,本校謹靜候調查。又本
校並非氣象專業人員,於電話查詢嘉義測候站,將該站所答數據紀錄「最大雨量出現
在夏季,為二千公釐」。其中所稱夏季,泛指一般人所言游泳季節之廣義的夏天,期
間自四月至九月,本校承辦人曾在監察院接受調查時將本校報告原意說明,然不為接
受。今核閱意見又硬是將「最大降雨量出現在夏季」,曲解為「月降雨量」,再據以
憑其主觀認定為「誇大事實,偽造不實公文資料」之指控。本校所稱二千公釐確為嘉
義測候站一九九○年四月至九月紀錄之夏季雨量(前呈申辯書附件十五)。既然本校
已多次報告原意,監察委員何以又於本次核閱意見中又再予曲解為「月」降雨量呢?
本校體育館工程於八十一年二月至四月間辦理公開比圖,以徵選建築師,擔任規劃
設計工作。在「體育館新建工程規劃設計概要」壹之一開宗明義:「本工程建築基地
位於本學院田徑場南側,全區面積約一三、○○○平方公尺,其範圍如附建築基地位
置圖所述」(前呈申辯書附件十八)。壹之二:「本建築基地除需容納本工程(主館
)外,尚需預留副館及室內標準游泳池位置」。貳之七:「本工程需考慮銜接副館及
游泳池,並標示副館及室內游泳池之方位及大小以及主館、副館、游泳池之量體關係
」。參之三:「室內標準游泳池:係近期計劃興建之建築,基地面積約需三、五○○
平方公尺,須考慮預留建地」。以上規劃概要中各項敘述,均足以證明體育館工程乃
是以整體規劃方式,涵蓋主館、副館、室內游泳池整體比圖,配合預算時程之計畫分
階段個別委託建築師設計及發包興建。公開比圖紀錄及圖說均足以證明之,前呈申辯
書及補充資料均已詳述舉證。此項做法不但能要求工程設計整體性,又能保障本校權
益。因體育館工程本來即為整體,基於八十一年時限於預算分配額度,僅能先編列主
館預算,而副館及游泳館尚未能編列,故體育館工程中之主、副館及游泳池之預算編
列必須分屬不同會計年度,因此設計契約之委託亦必須是階段性,僅能就已獲編列預
算之主館部分先予委託,故在規劃概要中,在不能將整個工程全部一次委託之情況下
,僅能針對主館部分作明確要求,至副館及游泳館部分,則予以概括性要求。再者,
副館及游泳館尚未完成法定預算,在經費預算數未知之情況下,必無法提出該等空間
之詳細需求,此乃常理。若貿然任意要求,而與建築師完成委託契約,則若在次年度
未能編列預算執行,將產生契約責任問題,亦即涉及民法上契約責任關係。是以本校
辦理體育館工程整體規劃可謂審慎用心,循序漸進,兼顧各項規定,又能達到整體設
計之要求,至為切實。至於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簽案過程,申辯書已詳述舉證,此
乃事實。況且所擬甲、乙兩案,均屬承辦人於合法範圍內所作合理之擬議,主管批示
亦係基於前揭整體性、階段性之事實需要,據以同意承辦人所擬甲案意見,亦為合法
範圍內所作合理之裁示。
又本校前呈申辯書針對法律事實,提出委託建築師設計不適用「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
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乃是尊重立法精神,而予以澄清之,絕非如核閱意見
所稱「狡辯」。本次核閱意見再稱「經委託機關審查合格之技師事務所,得適用
本要點之規定」。引述仍然錯誤,必須予以駁斥,以正視聽,以維法律尊嚴。查建築
師係依建築師法而執業,其業務責任乃是受委託辦理建築物設計等業務,其中央主管
機關為內政部。而技師係依技師法而執業,其業務及責任乃是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
項之設計等業務,其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技師之分科並不包括建築師,行政院八
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台(八二)孝授字第一二八六二號函明確表示:「建築師承辦各機
關公有建築物之規劃、設計、監造等技術服務,以其業務性質與『各機關委託技術顧
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第二點規定不符,不宜引用本處理要點。」故建築師
與技師之法律,互不混用,至為明確(本次附件一、二、三、四)。由此觀之,監察
委員核閱意見仍硬指本校明顯違反「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
」之規定,又誣指本校明顯有違法失職情事。其不顧法律事實,任意指控之事一再發
生,誰在「狡辯」,昭然若揭。由此,更可以看出監察委員對法律之誤用,對公務員
人權之漠視,其手段之惡劣,令人心寒。
核閱意見又指稱「既然如此,何以又將體育館之設計規劃作公開競圖?」查本校於
七十八年辦理校園整體規劃及八十一年二至四月間辦理體育館工程規劃設計,均係依
據監察院審計部編印「財物稽察應用主要法規」(本次附件五),並參據主計月報社
編印「營繕工程購置財物應用法令輯要」(本次附件六)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法令
輯要中有關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得否以比價方式選定建築師,內政部七十七年四月
十二日台(七七)內營字第五八六三五五號函釋示:「按公有建築物委託規劃設計,
屬該工程主辦機關權責,主辦機關自應依據有關法令及事實需要,進行委託,並本契
約公平原則給予建築師執業必要之尊重。」雖然上述有關法令尚無比圖或比價之明確
規定,惟本校仍遵照上級機關之指導,積極參照新規劃之大學院校(如中山大學、中
正大學等),採用以公開比圖方式徵選建築師擔任規劃設計。其意旨乃是以公平原則
選任建築師後,依據事實需要委以建築設計權,並依照行政院規定酬金標準委託之。
目前國內大專院校選任建築師均以此方式辦理。本校校園整體規劃如此辦理,體育館
工程(含主館、副館、室內游泳池)之規劃設計亦復如此辦理。再就一般建築之設計
,大致包括三個階段:㈠規劃設計構想。㈡設計發展(包括施工細節)。㈢營造施工
圖(可供發包圖說等)。而各機關學校辦理比圖徵選建築師之作業,也大都以上述第
一階段為準,即著重於評審規劃設計之意念,以判斷規劃設計之執行能力。而第二、
三階段,則主辦單位及參選建築師均需花費甚多人力及經費,又需配合編列之預算數
額始能執行,更牽涉規劃設計構想之確立問題,若規劃設計構想不同,未來之設計發
展(包括施工細節),及最後可作為發包用之營造施工圖均不同,不易比圖,故各機
關學校普遍都以辦理第一階段之比圖。又因比圖之目的係為選任建築師給予規劃設計
權,而未另發給獎金。本校規劃興建體育館工程(含主館、副館、室內游泳池),亦
係如同其他機關學校辦理第一階段之比圖,以徵選建築師給予設計權,在工程規劃概
要中已記載甚明,此乃實情。鈞會委員若欲深入了解,可傳喚評圖委員說明作證。
古諺有云:「清者自清,濁者自濁」。本校同仁,奉公守法,盡忠職守,無愧於心
。故申辯書全文均依據事實答辯,被彈劾人等本無受懲戒之理由,自無須轉移目標規
避懲戒。核閱意見五所稱「希圖轉移目標而規避懲戒」,作為一個教育人員,面對監
察委員,怎敢,怎能憑聊聊數字而希圖轉移目標規避懲戒﹖又核閱意見五所稱「室內
溫水游泳池一項,在短短六年內即由中央大學之三千餘萬元,躍升為國立雲林技術學
院的二億一千餘萬元,其漲幅之大,令人心驚,其詳細情形如附件教育部所屬國立學
校游泳池工程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調查表所述」。此乃核閱意見之附件,其中中央大
學之游泳池有其個別之大小尺寸、材質結構,附屬設備等,且係編列預算於七十六會
計年度,當時物價、工資均尚未波動。而本校係編列預算於八十三、八十四、八十五
會計年度為兼具教學及正式比賽用標準室內溫水游泳池,並包括附屬空間設施(樓地
板面積數千平方公尺),與中央大學游泳池顯然具有不同之規模、不同之時空)相隔
七、八、九年),不同之物價水準,怎能遽予比較,更何況該表內本校欄並無任何一
項金額之顯示,怎有該表所述詳細情形作為「躍升」之論據﹖所作不客觀之比較,未
知居心何在﹖
綜上所述,監察委員指控本校規劃興建室內游泳池及附屬空間工程豪華不當,圖利
他人,偽造不實公文資料,違法失職,規避懲戒,均與事實不符,實不能,不該作為
彈劾之理由。謹再懇託鈞會體察實情,查明真相,還我同仁清白,以維護我等公務員
之人格尊嚴。
提出下列補充證件(附件):
附件一:建築師法。
附件二:技師法。
附件三:技師分科。
附件四:行政院台(八二)孝授字第一二八六二號函。
附件五:前呈申辯書附件十四封面及第五、六頁。
附件六:財物稽察應用主要法規(三本)。
附件七:營繕工程購置財物應用法令輯要(一本)。
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被付懲戒人丙○○等申辯書之核閱意見:
茲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年月9日以八十四台會義議字第三三二七號函及年
月日以八十四台會義議字第三四五一號函到院,略謂:「請原提案委員提出核閱
意見。」
經核被彈劾人均為國家高級文官並為大學教授,承命負責籌建國立雲林技術學院之
大任,理應知「節儉」之重要,更應知「奢靡」對社會、國家風氣之戕賊,然而,彼
等於籌建該院時,竟毫不珍惜國家資源,多項設施均遠超該校實際需要,為興建一座
室內游泳池,竟然編列超過新台幣二億元之鉅額預算,仔細考察其規劃,其中竟使用
鈦合金等特殊高價建材作為其桁架材料,更以油壓平台以改變池水之深淺,以電動浮
橋以改變水池之長度,各項規劃中之設備,均極盡豪華之能事,為國內僅見,實有不
當之處。
復查被彈劾人於建校時曾編撰「體育運動組體育運動場地設備短、中期預算分析表
」乙種,其中明記於八十三年會計年度編列五千五百萬元以興建室內標準游泳池及附
屬設備,其工程內容為:「⒈⑴本室內游泳池工程小池體為M×M。⑵兩邊看台
更衣、淋浴、廁所等室。⑶主體池為室內、練習池為室外,標準另定。⒉本預算包括
本體結構,屋頂結構,看台結構及各種附屬設備。」等等。
而經查該院在八十二及八十四會計年度均未再編列有關游泳池及其附屬設備之預算,
由此可知,被彈劾人亦認為五千五百萬元足可興建室內游泳池及室外練習池各乙座並
包括附屬設備。固然,該預算表並非正式之預算書,但該項預算表亦應為該校公文書
之一種,自有其依據,應非胡寫亂編,即興之作。而此處本院要強調者,為何後來編
列正式預算時,僅興建一個室內游泳池竟需耗資二億元以上?其中顯有圖利他人與失
職之嫌,再者圖利罪並非以完成為要件,準此,被彈劾人自應負其責任。
再查,本院調查時,曾要求被彈劾人提出書面資料,說明彼等規劃游泳池之辦理經
過情形,該校將其書面報告先行呈報教育部,並經該部部長於本年二月二十三日到本
院教育委員會作「教育部所屬國立學校興建游泳池暨相關工程執行情形專案報告」,
其中明白記載因「年降雨量平均為五、五○九公釐,最大雨量出現在夏季,為二千公
釐。」等等,查教育部部長到監察院說明國立學校興建游泳池案有無缺失,是何等重
要之情事,承辦人員居然辯說五、五○九公釐是筆誤。再者該校所稱「最大雨量出現
在夏季,為二千公釐」更與事實不符,查由該校提供之氣象局發布之資料中,由六十
六年至八十四年十九年之間,其單月最大降雨量僅約九百公釐,而五、六、七、八、
九等五個月中,降雨量大多為二百公釐至四百公釐左右,均與二千公釐相差甚多。更
有甚者,被彈劾人均受高等教育,對台灣地區之年平均雨量、月最大降雨量應有一定
之認識,彼等於到本院說明時亦坦承無法接受上項數據,並稱平均雨量實為一、五四
八公釐,最大雨量出現在夏季為二千公釐,其夏季是指四、五、六、七、八、九等六
個月雨量之總合而言,此又與國人一年四季,一季為三個月之算法不同,因此即便本
院接受其五、五○九公釐為一、五○九公釐是筆誤之說,被彈劾人仍無法提出年平均
雨量為一、五○九公釐及夏季最大雨量為二千公釐之依據,其誇大事實,偽造不實公
文資料之情事,至為明顯。
次查該校游泳池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時,未能依法定程序公開比圖,而逕將本工程
交由「原作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被彈劾人雖辯稱,本案已於八十一年二月至四月間
辦理體育館公開競圖時,已包含游泳池在內,故興建游泳池時可以將其規劃設計權未
經公開競圖程序逕行交由「原作建築師事務所」承作。唯查該校「體育館新建工程規
劃設計概要」中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本建築基地除需要容納本工程(主館)外尚需預
留副館及室內標準游泳池之位置」、第二條第七款規定「本工程需考慮銜接副館及游
泳池,並標示副館及游泳池之方位及大小」以及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室內游泳池,係
近期計劃興建之建築:::須考慮預留建地。」等等,均足以顯示該校於辦理體育館
工程規劃設計案時,並未將游泳池案包括在內,否則簽辦人也不會多此一「簽」(八
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原簽),其批示自亦不同,被彈劾人所辯,實不足為信。再者該
校於八十一年二月至四月間辦理體育館工程規劃設計案發包時,尚未取得游泳池之預
算,若予以委託設計規劃,豈不本末倒置,前後矛盾,其違法失職之行為將更為嚴重
。
至於該校以為本案不受「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之拘束乙
節,顯係狡辯,既然如此,何以又將體育館之設計規劃作公開競圖?按該「處理要點
」第二條後段明白規定「經委託機關審查合格之技師事務所,得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該校辦理體育館副館(游泳館)規劃設計工程之發包作業明顯違反前述「處理要點
」之規定,無庸置疑,顯有違法失職之處,宜予懲戒。
復查,被彈劾人於申辯書中所稱:「:::創校之初,曾有中央民代推介教師來校
任教,:::未能予以延攬,恐因而得咎:::」等乙節,查本案調查之緣起,係因
近年來新設院校大多競相編列鉅額預算,僅建造室內溫水游泳池一項,在短短六年內
即由中央大學之三千餘萬元,躍升為國立雲林技術學院的二億一千餘萬元,其漲幅之
大,令人心驚,其詳細情形如附件「教育部所屬國立學校游泳池工程預算編列及執行
情形調查表」所述,可見該校所編列之預算確有浮誇、浪費等事實,故乃有委員提案
建議調查,後經教育委員會討論通過決議推派委員調查並指派本院科長及審計部稽核
擔任協查,在調查期間調查委員與教育委員會及本院具教育經驗之委員間反覆討論,
徵詢大家的意見為參考,調查報告亦先提請教育委員會討論決定處理原則後始提出彈
劾案,並經委員連署後再提彈劾案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方始成案,過程謹慎嚴密,
今被彈劾人不針對事實說明,居然節外生枝,妄想在答辯書中以「:::恐因而得咎
」等五字,希圖轉移目標而規避懲戒,殊屬不當。
綜上所述各點,被彈劾人處理本案,均有明顯違法失職之處,詳如彈劾案文所述,實
應予以懲戒,方為允當。嗣又對被付懲戒人丙○○等之補充申辯書核閱後表示:「該
員等所提,經核並無新事證,仍請依彈劾文依法審議」。
理 由
被付懲戒人丙○○係國立雲林技術學院(下稱雲技學院)院長,乙○○為同院總
務長,丁○○為同院營繕主任(任期至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一日離職止),甲○○為同
院營繕組兼組員,至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一日接任該組主任。監察院以雲技學院創設伊
始,為規劃各種體育設施,設有體育規劃委員會,由院長親自主持,作事前規劃。該
委員會為於校內建造游泳池,曾多方蒐集資料,研究並作成決議,不意最後為校方採
納之設計,其預算金額幾達決議案之四倍多,不但不依該委員會決議辦理,且任令建
築師設計不合實際需要之游泳池,多方設辭,以爭取鉅額預算;又未依規定程序決定
設計監造公司,嚴重浪費公帑,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彈劾等由,移送審
議到會。茲將本會審議結果,敘述於下:
關於彈劾被付懲戒人等推翻雲技學院「體育規劃委員會」決議所擬興建預算較低之
游泳池;而不依法定程序公開比圖,違背公文處理原則,即逕行採用建築師設計興建
造價昂貴,實用性不高之游泳池,致嚴重浪費公帑,圖利他人部分:
查雲技學院係於民國七十八年八月一日奉准成立籌備處,曾設置「建校規劃研究小組
」共十六個,其中關於體育部分,係設「體育教學設施研究規劃小組」(下稱體育規
劃小組)聘請台北工專體育運動組主任吳阿民、體育學院訓導長葉憲清為委員,負責
研擬該院體育教學方面人事、場地、設備之需求及課程之安排規劃,提出研究結論,
以供該院建校之參考。嗣該小組所規劃興建之游泳池,僅長五十公尺、寬二十五公尺
水道者一個(室外)而已;且無建池經費究為若干之預估。此等事實,有雲技學院建
校工作大事記要,及該院籌備處於民國七十九年六月所編印之「教務、訓導、共同課
程規畫研究」一冊中之:「體育運動規劃報告㈠」、與報告㈡附卷可稽(見被付懲戒
人等所提出之證據,即附件一,及附件二)。迨至民國八十年七月一日籌備完成,雲
技學院正式成立後,該院為因應實際需要,又就院內各相關單位主管,以任務編組方
式,組成具有諮商會議性質之「體育委員會」,由院長丙○○主持,該院教務長游萬
來、訓導長何信助、總務長乙○○、會計主任陳四聰、總教官陶健強、秘書室主任鍾
京鐸、體育運動組主任謝天助、事務組主任許錦志、機械系主任周榮泉、資管系主任
施東河、工管系主任古東源、共同學科主任周碩貴等為委員,研討該院體育教學及體
育設施等事項,俟獲致結論,再報請該院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決定後,據以實施等事
實,亦據被付懲戒人丙○○等所陳明,並經證人即該院原體育運動組(自民國八十三
年八月改為體育室)主任謝天助到會證述無訛,復有該體育委員會之歷次會議紀錄影
本附卷可考,自屬真實可信。故彈劾文所稱由院長親自主持之「體育規劃委員會」,
顯非前述該院籌備期間聘請吳阿民等所組成之體育規劃小組,乃係對後者即該院成立
後所設置之「體育委員會」之誤稱,殊為明顯,此觀之後述事證益明。
緣雲技學院於民國八十年八月二十七日舉行第一次(學期)體育委員會會議時,由院
長丙○○主持,會中聽取體育運動組主任謝天助之業務報告,其並提出「體育運動組
短、中、長期工作計劃」,與「體育運動組體育運動場地設備短、中期預算分析表」
(即彈劾文之附件三),請該會討論。在此預算分析表中,關於游泳池部分,擬興建
室內主體游泳池及室外練習池各一個,預算為於八十二會計年度編列此項「工程整地
及規劃費」五百萬元;於八十三會計年度編列五千五百萬元,共計六千萬元,並說明
「本預算包括本體結構、屋頂結構、看台結構及各種附屬設備」,乃係謝天助與體育
組之教師三人,參照中原大學所建游泳池之預算,為六千萬元(實際支出經費約為八
千餘萬元)所提出之初步建議草案等情,業據該謝天助到會證述明確,復有其當庭提
出之該工作計劃及預算分析表影本,及被付懲戒人等提出之該二項相同之計劃與預算
分析表影本(附件四及附件五)附卷足憑;且核與彈劾文附件三之「資本門:建築部
分」之內容,完全相同,自亦堪資採信。是謝天助以體育業務主管身分向體育委員會
作工作報告所提出之此項工作計劃及預算分析表等,既係提請討論之初步建議草案,
則該體育委員會自有對之斟酌取捨之權,厥理甚明。嗣該體育委員會討論後決議:「
配合學校整體規劃,提報行政會議討論」,並未作成實質決定;有該會議紀錄影本附
卷可稽(見附件三)。故至八十一年一月二十日該院召開第二次體育委員會會議前,
謝天助又以體育業務主管身分,於同(一)月十五日提出「國立雲林技術學院體育運
動設施建築規劃計劃簡述」(即彈劾文之附件一)之業務報告;其中「游泳池」部分
,列有:「室內標準池(二五M×五○M×一.八○M)一座;室外練習池(三五M
×三五M×一.二○M一座)」;另又規劃建築體育主館(容積率為六○M×七○M
×二五M)及副館(容積率為五○M×四○M×十五M)各一座,亦即此項業務報告
,係將體育館之建築架構分為體育主館、體育副館及游泳池之三個建築之事實,亦據
謝天助到會證述甚明,復有其提出之該計劃簡述,與被付懲戒人等所提出之同一計劃
簡述影本(附件十三),暨彈劾文附件一之同一計劃簡述影本附卷可憑,自亦真實可
信,且依據此等證據更足證彈劾文所稱之「體育規劃委員會」實即指前開「體育委員
會」而言(下同)毫無疑義。況雲技學院於籌備期間所設置之前開體育規劃小組,僅
有興建室外游泳池一項之規劃而已,並無所需經費或練習池之規劃。而此項室外游泳
池之規劃,因該小組僅係書面作業,並未赴現場勘察,難切實際需要,故已為體育委
員會所不採等情,亦據證人謝天助證述甚明。故體育業務單位向體育委員會所提出興
建上開游泳池與練習池,暨所需經費預估之報告及計劃等,均與體育規劃小組無關,
厥理甚明。惟謝天助提出之此項計劃簡述,經該第二次體育委員會討論結果,係決議
:「游泳池設計以室內的游泳池為主,其容積率請詳檢討,再加以規劃佈置」;暨:
「體育館主、副館及游泳池等,以主館作為優先考慮,八十三會計年度再積極進行游
泳池之經費編列與規劃」等情,亦有被付懲戒人等提出之該會議紀錄影本附卷可按(
見附件七);並經謝天助到會證稱:其所提出之該計劃簡述業務報告,在八十一年一
月二十日之第二次體育委員會議中已被刪改,即「決議以室內游泳池為主,室外練習
池刪除」等語無訛。是該體育委員會至此始對該院游泳池之興建,作成實質決議,即
決議:興建室內游泳池為主,並將體育業務單位所提原擬興建之室外練習池刪除;且
對該業務單位所提興建游泳池所需之預估經費五千五百萬元,及工程規劃費五百萬元
部分,未為採納之決議,而係另決議:應於八十三會計年度,再「進行游泳池之經費
編列與規劃」,事證至為明確。乃彈劾文遽謂:「體育規劃委員會」經多次會議決議
:「於八十三會計年度興建室內國際標準游泳池,經費五千五百萬元;並另興建室外
三五公尺×三五公尺×一.二公尺練習池一座」云云,即顯非事實,而係將體育運動
組主任謝天助,向體育委員會所提前開工作計劃,預算分析表、及體育運動設施建築
規劃計劃簡述之業務報告,誤認為係該體育委員會之決議,自顯屬誤會。是體育委員
會既無此項以五千五百萬元,興建室內游泳池與室外練習池各一座之決議,則自無如
彈劾文所指,該校嗣將此項決議「推翻」之可言,殊為明顯。且彈劾文復謂:「該校
校長亦指示規劃中之游泳池,應儘可能參考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館為要」一節,經
查雲技學院院長(並非校長)丙○○在其所主持之歷次體育委員會會議中,均無此項
游泳池規劃應參考高雄師大體育館之指示等情,業據其申辯甚明,復有體育委員會歷
次會議紀錄影本附卷可考(見附件三、七、九)顯見所稱校長指示云云亦非事實。而
卷查雲技學院於籌備期間所設之前開體育規劃小組,在所提「體育運動組規劃報告㈡
」中,確曾有:「有關體育館內部設施各項需求研商結果如下:㈠原則上未來國立
雲林技術學院體育館興建工程規格,儘可能參考國立高雄師大新建體育館為要」,有
該報告影本附卷足憑(見附件二),足見彈劾文所稱之此項校長對「游泳池」規劃之
指示,尤屬誤會。從而彈劾文以上述其所誤認之事實、及各該與所誤認事實不符之證
據,認被付懲戒人等違法失職云云,即顯屬不當,難謂有據。又體育運動組主任謝天
助既係向體育委員會提出上開興建游泳池之業務報告,並將該計劃草案提請討論,則
該委員會對之自有取捨之權。故該委員會嗣不採謝天助之此項體育計劃草案,亦難指
為不合。從而雲技學院之院長及其有關主管,縱嗣以上開彈劾文叁之㈡所載四項理由
(其中⑷所述之降雨量部分,另詳後述),另行決定該游泳池之興建,自亦為其依法
行政之職權行使。故被付懲戒人等對此部分被彈劾之事實,自無違失之責任。
茲所應審究者,乃雲技學院另委託原作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以興建該院之游泳池
及其附屬工程,究否違法及浪費公帑,與圖利他人是已。茲分述之:
就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言:雲技學院室內游泳池及附屬空間設施工程之規劃設計,
並未採營繕組承辦人甲○○所簽之乙案:「採公開競圖方式辦理」,而係依總務長丁
○○所核擬之採該簽甲案:委託藍之光等之「原作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辦理之事
實,固為被付懲戒人等所是認,復有該簽呈影本附卷可稽(見彈劾文附件二)。惟經
本會函請教育部查覆,此項游泳池等之委託規劃設計,究否須採公開競圖方式辦理,
始為合法﹖嗣據該部覆稱:「查各機關建築工程委託建築師辦理規劃設計、監造,依
現行法令並未規定應採公開競圖方式辦理」等情,有該部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台
人字第○五六九七九號函附卷可稽;足見該院未採公開競圖方式,辦理上開游泳池等
之規劃設計,並不違法。且行政院所訂頒之「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
處理要點」,其第二條已明定:「本要點所稱之本國技術顧問機構,係指政府推動以
財團法人方式組設,不以營利為目的,受各該主管機關督導考核之技術顧問機構,或
經委託機關審查合格,受經濟部督導之技術顧問機構」而言;而「經委託機關審查合
格之技師事務所,得適用本要點之規定」。但建築師係依建築師法之規定,執行其受
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監造等業務,其在中央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此觀之建築師法
第三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即明;故不僅與上述要點所規定之本國技術顧問機構之性質
不同,且亦與該要點所載之「技師事務所之技師」,係依技師法之規定單獨設立技師
事務所,或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等,以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業務執行,並以經
濟部為其中央之主管機關者,顯不相同,技師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甚明
。因而行政院乃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以台(八二)孝授字第一二八六二號函致教
育部等單位,檢附修正後之上開要點時謂:「建築師承辦各機關公有建築物之規劃、
設計、監造等技術服務,以其業務性質,與『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
處理要點』第二點規定不符,不宜引用本處理要點」等情,有該函影本附卷可考(見
補充申辯附件四),尤足為雲技學院興建上開游泳池等,不適用此項處理要點未採公
開競圖方式辦理,並不違法之明證。從而該院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游泳池等之興建,
既毋須適用上開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故對建築師之酬金,雖經甲○○簽准依「規劃
設計監造酬金標準表」第二類服務費百分之四.五計算(見彈劾文附件四之該簽呈及
被付懲戒人等所提附件二十之酬金標準表影本),已逾一千萬元,亦毋庸依該處理要
點第十七點之規定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厥理甚明。是以彈劾文以叁之㈢及肆之㈢
所述上開事實及理由,指被付懲戒人等違反上開處理要點第十七點及十八點之規定云
云,自有未洽,不免誤會。況被付懲戒人等辯稱:該院辦理體育館、副館及室內游泳
池之興建,業經公開比圖竣事,委託得首獎之原作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嗣再研議
將副館及游泳池合併為一館,基於整體規劃及業已辦理公開比圖之事實,故依總務長
補充之三點簽擬意見(見彈劾文叁之㈢所引敘之該三點理由),乃採所簽甲案,而將
該游泳池及副館合一之工程,交由已公開比圖獲得首獎之原作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
,並非逕行交由特定之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等語,業據渠等提出競圖須知,體育館新建
工程規劃設計概要、校園配置圖及公開競圖,與評審結果等資料等予以證明(見附件
十八及申辯書補充資料-體育館公開競圖流程);且其規劃設計概要中,特載明本工
程(體育館)須「考慮銜接副館及游泳池,並標示副館及室內游泳池之方位及大小」
、「室內標準游泳池係近期計劃興建之建築,基地面積約需三、五○○平方公尺,須
考慮預留建地」云云,並在配置圖中標示副館及游泳池之位置,尤足證該游泳池、體
育副館及體育主館三者之規劃設計,確有其整體性無疑。故雲技學院將體育副館與室
內游泳池合一後之工程,逕委由經公開競圖評選為第一名,獲得體育主館工程規劃設
計監造資格之原作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顯為維持各該建物整體性之合理措施,事
實上亦無不當;自尚難認有彈劾文所指圖利他人之情事。
至總務長丁○○於八十二年四月十三日核簽甲○○於同年三月二十六日之前述簽呈時
,已延展達十九日,固係事實,有上述簽呈影本附卷可稽;惟據其辯稱:因同年三月
二十六日後適逢青年節、春假、婦幼節補假、民族掃墓節、星期例假日等假期,共計
有十天半,又學校事務甚多,各有輕重緩急之分,本件並非急案,其於四月十三日核
簽公文,並未延誤,亦無違反公文處理有關規定云云。經核尚非無據,有該院八十一
學年度第二學期行事曆影本附卷可考;再徵之總務處之事務非輕,本件又非急件,該
丁○○於假期後處理總務處之諸多事務中,考慮多日後再行核簽本件簽呈,尚非無因
,且並無延誤情事之發生,故尚難謂其係無故稽延本件公文之處理,自難論以違失之
責任。
㈡就預算之編列言:雲技學院體育運動組原規劃建築體育主館、體育副館及游泳池三
項工程,其預估所需之經費,體育主館及副館約五億八千八百五十萬元;而游泳池之
工程規劃費為五百萬元,興建室內標準游泳池及附屬工程為五千五百萬元,總計為六
億四千八百五十萬元,有其所提請體育委員會討論之前開規劃簡述及預算分析表附卷
可稽(見彈劾文附件一第四頁及附件三之各該影本),其中體育副館之建築概算為一
億九千七百萬元,加游泳池之概算六千萬元,共計為二億五千七百萬元等情,業據證
人即原提報人謝天助到會證述明確。嗣至八十一年二至四月間,該院經公開競圖評選
出首名建築師藍之光等並與之簽訂委託設計監造體育主館新建工程契約後,再經就容
積率及節省經費等問題慎予研議,決定將體育副館及游泳池合併為一個館辦理,且調
整副館及游泳池合併為一後之建築預算,為二億一千七百八十二萬八千元,較前此該
副館與游泳池分別建築之前開概算共計為二億五千七百萬元者,已減少三千九百一十
七萬二千元,並提經於八十一年七月十六日第三次體育委員會討論通過,再提報校務
發展委員會審議認可,納入該院中長期發展計劃之中,復將該計劃提經該院八十一年
九月二十二日之行政會議及同年十月六日之院務會議通過等情,業據被付懲戒人等陳
述甚明,並經證人謝天助證述無訛,復有各該會議紀錄影本(見附件九、十、十二)
,及載明此項預算金額之營繕組簽呈影本附卷可考(見彈劾文附件二)。且此項預算
,業經雲技學院於完成行政程序後,呈報教育部核轉行政院編定為預算案,函請立法
院審議,嗣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之民國八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確列有雲技學院
「興建室內游泳池及附屬空間設施工程,係屬特殊建築,按每平方公尺二六、○○○
元,核列建築費二○五、四○○千元,連同設計監造費一○、五四三千元,及工程管
理費一、八八五千元,合計二一七、八二八千元,分三年辦理,本年度編列第一年工
程費九、○○○千元」,有該「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機關別預算表」附卷可稽;並經
本會函請教育部查明屬實,敘明此項預算,確經立法院通過,完成法定程序無訛。有
該部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台人字第○六三八九九號覆函附卷可稽,復有雲技學
院八十三年及八十四年度對此項工程之預算分析表附卷足資參照(見彈劾文附件八)
,自屬真實可信。是此項游泳池及副館合一後之預算,既較體育業務單位提請體育委
員會討論者,尚減少三千餘萬元,自不能謂為增加經費浪費公帑;且復經上述各行政
程序,由立法院審議通過,完成國家預算之法定程序,其嚴謹合法,殊不容疑,已難
謂為不合。況此項游泳池等工程之興建,雖經領有雲林縣政府建設局雲營建字第五
七一號之建造執照(見彈劾文附件九之影本),但迄未發包,仍停止在作業階段;且
此項預算,除僅於八十三年度編列九千萬元,以辦理準備興建事宜外,其餘部分,原
擬於八十四會計年度編列一億二千六百萬元,八十五會計年度編列八千二百四十六萬
八千元(而營繕組之原簽呈中,則記載於八十四會計年度編列一億八千萬元、八十五
會計年度編列二千八百八十二萬八千元),但嗣已暫緩編列,迄未恢復等情,業據被
付懲戒人等所陳明,復有該院各該預算需求表及教育部部長郭為藩於八十四年二月二
十三日在監察院敘明上述預算及暫緩停編等之簡報影本附卷足憑(見彈劾文附件一
頁,附件二頁);尤足見該院僅完成該游泳池等工程興建之規劃設計等作業,實際
上並無預算經費可供動支興建,更顯無浪費公帑與圖利他人之可言。
關於彈劾文叁之㈣所指雲技學院游泳池附屬設備之油壓平台、電動浮橋各一座,工
程費依次為一千八百七十萬元與六百五十萬元,及景觀窗(即教學觀察窗或水底窗,
下稱水底窗),工程費為二千五百萬元,合計高達五千餘萬元之預算經費,顯有浪費
公帑,圖利他人意圖部分:
查此等游泳池附屬設備之項目及原估經費已逾五千萬元,固屬事實;但其中之水底窗
工程經費,因該院嗣已自全面設置水底窗,修訂為三邊四定點設置水底窗,故其原列
二千五百萬元之經費,亦已減列為九十萬元,業據被付懲戒人等所陳明,復有該九十
萬元之水底窗單價分析表附卷可稽(見補送彈劾案說明資料)故此三項附屬工程之經
費,已降低為三千餘萬元,且已包括於上述游泳池等預算之內,依上開說明,已難指
為係浪費公帑與圖利他人。況油壓水底平台設於游泳池內,平時教學,可調整二公尺
之水深,使初學者有安全保障;而電動浮橋寬一.五公尺,人可在上面行動,平時教
學可置於游泳池中線,使它成為兩個深淺不同之教學池,以供游泳能力不同之學生學
習游泳;正式比賽時,則將該浮橋收在一邊,以回復長五十公尺長之池體;至水底窗
之主要功能,係作為觀察學生學習狀況,及其姿勢是否符合標準等,以輔助教學等情
,亦經被付懲戒人等陳述甚明,教育部長郭為藩亦在監察院簡報雲技學院興建游泳池
時稱:該游泳池興建完成,將可配合服務社區,及提供雲林縣舉辦全國性或大型游泳
活動競賽之用。且「該校新建游泳池係以符合國際游泳池之需求規格,及配合學校教
學需要,校園景觀等進行整體規劃設計,確有其必需性」,至各校游泳池之設計造價
,因工程建築年度、規格建材等不一,自無法一致,應以教學需要、環境特色等因素
充分考量定之;「該校確已考量兼顧有關因素,進行規劃設計,現階段似無不當之處
」等情,有該簡報影本附卷可稽(見彈劾文附件三頁)。足見向行政院核報雲技學
院游泳池預算之教育部,亦認上開游泳池之設計及預算,亦無不當,甚為明顯。故彈
劾文指雲技學院興建游泳池館,採建築師事務所造價昂貴,實用性不高之設計,係浪
費公帑,圖利他人云云,尚與事實不符,自不能援引上述證據(即附件),作為被付
懲戒人等有此項違失行為之論據。
依上一、二項之所述,被付懲戒人等以前開事實欄關於上述部分游泳池之興建係依法
行政,並無浪費公帑,圖利他人,與無故積壓公文等情事之申辯,堪資採信,渠等自
均無此等違失之責任。
關於彈劾被付懲戒人等以雲林縣年降雨量平均為五、五○九公釐,最大降雨量在夏
季為二千公釐,降雨天數達九十八天,係為取得預算而為不實之陳述;涉及矇騙長官
,及偽造文書之嫌部分:
據被付懲戒人等辯稱:雲技學院所提氣象資料數據,係本校營繕組同仁電話請教中央
氣象局嘉義測候站所作紀錄,為最近十年(一九八四年至一九九三年)之年平均雨量
及曾出現之夏季最大降雨量。而監察院所查資料,係最近三年之資料,為雲林農田水
利會竹圍子工作站提供給中央氣象局之資料,因本校係向嘉義測候站電話洽詢,所告
知之年平均雨量一、五○九公釐及夏季最大降雨量二、○○○公釐,與後來取得嘉義
測候站書面資料十年平均年降雨量一、五四八公釐及夏季最大降雨量(一九九○年)
二、○○三公釐,雖與電話查詢數據稍有微小差異,應不影響該項數據之參考價值,
(附件十五)。又有關年平均降雨量,本校同仁於八十四年二月十五日呈送林委員工
程規劃報告書之簡報資料時,將數據一、五○九公釐誤植為五、五○九公釐,本校曾
於八十四年六月七日前傳真去函更正,惜未被接受更正。惟查本校八十三年十一月二
十二日第一次呈送教育部之「計畫新建室內游泳池及附屬空間工程報告」(附件十六
第三頁),及八十四年一月十二日呈送教育部「新建室內游泳池及附屬空間工程簡報
」(附件十七第三頁)之數據均為「一、五○九公釐」可資證明。該份誤植數據係列
印於前述二份簡報之後,故五、五○九公釐,實為資料繕打時誤植所致,絕非捏造,
尚請明察等語。經查雲技學院於八十四年二月十五日函送監察委員之簡報資料中所載
雲林縣之年平均降雨量固為五、五○九公釐,但被付懲戒人等陳明此乃係誤植所致,
其原來之此項正確數據,應為一、五○九公釐,嗣已傳真去函更正云云,業據渠等提
出在此之前雲技學院所陳報教育部之該院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及八十四年元月
十二日「計畫新建室內游泳池及附屬空間工程報告」中,均載明「本縣一年雨天約九
十八天,年降雨量平均為一、五○九公釐,最大降雨量出現在夏季,為二、○○○公
釐」,暨所依據之氣象資料數據影本予以證明(見附件十五、十六、十七之各該報告
及資料影本)。本院並函請教育部查明覆稱:「國立雲林技術學院於八十三年十一月
二十二日呈送本部之『計畫新建游泳池及附屬空間工程報告』第三頁所載年平均降雨
量之數據,確為一、五○九公釐」無訛,有該部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台人字第○
五六九七九號覆函附卷可稽;且教育部於同(八十四)年七月五日,已致函監察院稱
:上開年平均降雨量「五、五○九公釐為該校校對疏忽,應更正為一、五○九公釐」
,至雨天「該校提供數字為每年九十八天,數字尚稱妥當」等情,亦有此項具體說明
表在卷足憑(見彈劾文附件十一),核與被付懲戒人等之所辯,情節相符,自均堪採
信。是雲技學院既早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所呈報教育部之年平均降雨量數
即為「一、五○九公釐」,則迨至八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該校函送監察委員之簡報資料
中,將此項年平均降雨量載為「五、五○九公釐」,其係打字誤植,校對疏忽所致,
至屬明顯;從而被付懲戒人等顯無為取得預算而矇騙長官偽造該降雨量數字之意圖與
行為,殊為明顯。故彈劾文以其前述之氣象資料數據,認被付懲戒人等為取得預算,
而虛報降雨量數據,涉嫌矇騙長官,偽造文書云云,顯屬誤會。至彈劾文所稱雲技學
院既以「落塵量大,東西陽光逆照」等理由,而興建二億餘元之室內游泳池,「為何
又規劃在其旁另興建室外練習池呢?」一節。查規劃興建室外練習池者,乃係體育業
務單位所為之初步計劃,經向體育委員會提出討論之後,業為該體育委員會捨棄所不
採,該委員會及雲技學院,自始即無興建室外練習池之規劃與決議,均俱如上所述;
故彈劾文之此項指述,尤屬誤會甚明。因而被付懲戒人等對此部分彈劾之事實,亦無
違失之責任。又原提案委員核閱意見中,曾有:考察其規劃中,「竟使用鈦合金等特
殊高價建材作為其桁架材料」云云,業為被付懲戒人等所否認,並稱「本校游泳館規
劃中,從無使用鈦合金等特殊高價建材,作為桁架材料之設計」;僅於八十四年二月
十五日轉報監察委員之規劃報告書中第七項「檢討與改善」意見為:「針對建築師原
設計,如將其中屋頂空間桁架改為鋼結構,鈦合金屋頂覆蓋材料,改為彩色鋼板::
:將可減低預算二、○○○萬元」云云,業據渠等提出該規劃報告影本予以證明(見
附件十四);顯非規劃使用鈦合金作為桁架材料甚明。故此項核閱意見,亦屬誤會,
併此敘明。
依上所述,被付懲戒人等對本件彈劾之事實,既均無違失之行為,依法自應不受懲戒
。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丙○○、乙○○、丁○○、甲○○均無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
款情事,均應不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後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九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陳 培 基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謝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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