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6/03/01
違法
懲戒法院 85年度鑑字第79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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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九一三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申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略稱:
㈠被付懲戒人甲○○係彰化縣警察局隊員,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日投資於泰瑞塑膠
股份有限公司四十萬(佔該公司資本總額六百萬之六.六七),並擔任董事(
嗣經本府建設廳於八十五年一月四日以八五建三丁字第一○一四一九號函同意撤
銷董事登記在案)。
㈡李員右開行為,核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及
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提出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八五府人三字第二三九五號函及泰瑞塑膠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名單影本各乙份附卷為證。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書略稱:
㈠因申辯人之大哥李和及二哥李國棟於台北投資家族性小型塑膠公司,臨時急需變
更董事,而家父不知情,要我將身分證影本給大哥,而家兄將申辯人列為其公司
董事。
㈡申辯人是在警察局督察人員告知後,始悉此事,馬上要求大哥變更股東及董事一
職,有㈠泰瑞塑膠公司股東名冊、㈡股票買賣繳款書、㈢董事及監察人員名單為
證。發生此事,申辯人非常難過,此後凡事一定非常謹慎小心。
㈢申辯人在職十年來,奉公守法盡職,獲嘉獎次、小功一次。這份工作是申辯人
家庭經濟主源,背負一家生計的申辯人,發生此事更是措手不及。懇請諸位委員
詳查,原諒申辯人無心之過,從輕發落,感恩不盡。
提出股東名冊、股票買賣繳款書、公司董事監察人名單等影本附卷為證。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彰化縣警察局警佐,於八十四年投資於泰瑞塑膠股份有限公
司新台幣(下同)四十萬元,佔該公司資本總額六百萬元之六.六七,並擔任董事
,嗣經被查覺而撤銷其董事登記等情,為被付懲戒人所是認,並有台灣省政府建設廳
函、泰瑞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名單、股東名冊等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雖辯稱上開
公司係其兄開設之家族性小公司,其父索取其身分證交其兄辦理其為股東及擔任董事
,當時失察,疏於詳問用途,並不知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云云,委係
飾卸之詞,不能解免其行政咎責,其所投資金額雖未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惟
擔任董事,參與公司之營運,即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
其違法事證明確,應予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應受懲戒。
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一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陳 培 基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四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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