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6/04/12
違法
懲戒法院 85年度鑑字第79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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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九五四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申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書意旨:
㈠被付懲戒人甲○○係桃園縣警察局小隊長,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日投資於北江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二七五、○○○元(佔該公司資本總額一、○七
五萬元之二.五),並擔任發起人,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規定,
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㈡提出左列為證(在卷):
⒈台北市政府建設局⒓⒔北市建一字第八一八四七號函影本乙份。
⒉北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冊影本乙份。
⒊甲○○筆錄影本乙份。
⒋林母陳情書影本乙份。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書意旨:
緣民國八十二年間,遠親李邦祥籌資新台幣(下同)二千萬元,經營農產品買
賣,申辯人母親林王省務農一生,認行銷較生產較有價值,即以隱名方式投資一百
五十萬元(佔總資本百分之七.五)。之後,李邦祥便在台北市○○街五七號七樓
之三成立李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並任董事長職務,負責實際業務之經營,其間,
申辯人母親林王省及申辯人與其家屬等人,均未過問公司之營運,亦無人參與執行
任何業務。
八十四年間,李邦祥君因經營不善,虧損甚鉅,股東乃決議,出售廠房及機器
解散公司,或另改組公司繼續營運。旋各該股東一致議決,李邦祥將股權讓與伊妻
李吳淑珠,股東陳和成將股權讓與伊子陳玉祥,並由袁阿井任負責人。另於八十四
年十月二十日,在原址改另組設立北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邦祥因已無名份,且
股東人數不足,乃要求林王省女士自行出名投資。
申辯人母親林王省認伊已老邁(現年己逾六十歲),表示要將該權利送與申辯
人,即請公司人員至申辯人宅索登記所需身分證暨印章等物,申辯人妻邱美娟認該
股份僅有佔全部股權百分之三.九,且申辯人前並無拒絕母親上恩之意,即逕將申
辯人身分證、印章等物交與來人,持往辦理股份登記。
八十五年一月間,台灣省政府警務處來函指稱,申辯人名下所佔上開股份有違
公務員服務法之情,申辯人甚表驚異。待返宅向申辯人母親稟告始知上情。申辯人
母親獲悉此事後,速即連絡董事長袁阿井,表示要將伊所虧剩股權讓與申辯人之妹
妹慧珍,袁某告以公司法規定,俟成立滿一年後始可辦理股東名冊之更改,申辯人
母親聞訊即向桃園縣警察局陳情。
申辯人一向奉公守法,恪遵職責,並曾於八十一年獲頒全國模範警察,既未違
紀,亦不曾參與任何公司之發起與設立工作,亦未從事上開公司之登記與營運,竟
因母親一時好意,而遭停職並送懲戒之處分,實感冤抑。期望諸公盡速查明真象,
還申辯人清白。
聲請傳訊證人:
㈠北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袁阿井:住桃園縣中壢市○○路三○一巷三十八號十
二樓。
㈡李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邦祥:住台北市○○○路○段一七三號七樓之三。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桃園縣警察局小隊長,竟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日投資於北江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二七五、○○○元(佔該公司資本總額一、○七五萬元之二
.五),並擔任發起人,此有台北市政府建設局⒓⒔北市建一字第八一八四七號
函、北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冊等影本各乙份附卷可稽,並為被付懲戒人所是認
,自堪認為真實。
被付懲戒人雖辯稱,上開公司股份係其母林王省所讓與,而公司辦理登記時派員
至其家索取其身分證暨印章等,係由其妻邱美娟交與,其實未參與公司之登記與營運
,而為事後始知悉等語。惟查其股份既由其母所讓與,且公司登記所需之身分證及印
章又由其妻交與公司人員辦理,而被付懲戒人係任警察局小隊長,殊難想像其母與妻
未相告知。再參酌其自承當時其妻「認該股份僅有佔全部股權百分之三.九,且申辯
人前並無拒絕母親上恩之意,即逕將申辯人身分證、印章等物交與來人,持往辦理股
份登記。」可見其妻對於公務員參與投資經商之限制有所警覺,自會告知被付懲戒人
。從而,所辯委係卸責之詞,尚無可採,被付懲戒人既任公司發起人之一,認即係參
與經營商業,其事證明確,核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依
法酌情議處。所請傳訊證人袁阿井、李邦祥認無必要,附此說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二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陳 培 基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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