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6/06/07
違法
懲戒法院 85年度鑑字第79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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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九九九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一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稱:被付懲戒人甲○○係雲林縣稅捐稽徵處稅務員,八十四年七月
五日上午十時許駕小客車,沿該縣斗六市○○路由東向西行駛,行經埤口路台電十區
三七三四─○○號電桿前三十公尺處,適有曾錦雪駕機車後載子女二人,在同車道靠
近道路中央行駛,前方路旁又有廢棄之小客車,車道變窄,被付懲戒人應注意超車易
生車禍,乃竟能注意而不注意,不待曾車駛過廢車,貿然超車,此時曾車為避開廢車
,準備左轉,為被付懲戒人之小客車撞及,人車倒地,曾女顱內出血,送醫不治;案
經法院以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
刑二年確定。認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稱:機車同向行駛,未打左轉方向燈或手勢,申辯人亮左方燈
後越過中心線,行駛於對向車道,擬超越機車之同時,被害人未注意後方來車狀況,
突然左轉,並越過道路中心線,既未戴安全帽,且係無照駕駛,致申辯人閃避不及而
肇事,被害人顯然亦有過失責任。且肇事後,申辯人即進行搶救,並向派出所報案,
自首而接受裁判,犯後態度良好,已取得被害人家屬之諒解而達成民事和解,情理可
憫,請從輕處分。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雲林縣稅捐稽徵處稅務員,八十四年七月五日上午十時許
駕小客車,沿雲林縣斗六市○○路向西行駛,行經埤口路台電十區三七三四─○○號
電桿前三十公尺處,適有曾錦雪駕機車後載子女二人,在同車道靠近道路中央行駛,
前方路旁又有廢棄之小客車,車道變窄,被付懲戒人應注意超車易生車禍,乃竟能注
意而不注意,不待曾車駛過廢車,貿然超車,此時曾車為避開廢車,準備左轉,為被
付懲戒人之小客車撞及,人車倒地,曾女顱內出血,送醫不治;案經台灣雲林地方法
院論以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
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有判決正本可考,並據該院函復案已確定,事證
明確,應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七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 日
書記官 郭 金 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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