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6/06/14
違法
懲戒法院 85年度鑑字第80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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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六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申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甲○○係花蓮縣太巴塱國民小學教師,於八十四年十月向花蓮縣政府申
請換發「台灣省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進修卡」,該府於核閱進修卡時發覺似有重複情
形,特函請原發機關台北縣政府再行詳細核對確認,經台北縣政府八十五年三月八日
北府教六字第○七七九八○號函查復:「案經本縣國民教育輔導團暨本府政風室調查
結果,陳員疑涉據佔他人之進修卡,再加以偽、變造等違法事端。」
經核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
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從小父親就離我而去,只有母親一個人含辛茹苦地養育六個子女,我是家中唯一男生
,上有一個姊姊,下有四個妹妹,可憐又堅強的母親為了養育我們和受最好的教育,
每天做生意(賣耳環、穿耳環)從台北萬華走到南港、汐止或更遠,塑膠鞋磨破了,
有時捨不得買,腳底磨在中午滾燙的柏油路,腳底皮破了又破,最後腳底皮都長厚繭
了,愈來愈厚,幾天了便要剪一些腳底的厚繭。也因為母親年輕的時候如此勞累,每
天要走幾十公里路或更多,又動了二次大手術,現在年老了身體很差,有各種老年病
。
我花蓮師院國資班結(畢)業,前二年在北縣代課,八十四年考上花蓮縣教師很高興
,因我對花蓮熟,也擔任過明義國小短代老師、更生日報特約記者,一切都很順利,
每月按領薪資寄錢給母親,也每天打電話問安母親,但在一次電話中得知媽媽可能活
不過一年,如晴天霹靂,我整個生活步調、精神都亂了,一直想回家探望她。但國家
對我也有重恩,我也是內向的人,因此我起了「貪」念,撿到的研習卡加入我的研習
卡,可以多加幾分,趕快調回去侍養可憐的母親,當時我不知我這種情況可以「專案
調動」,想念母親、擔心母親的病,我一切精神都亂了。做人本來就要誠實,我絕不
護自己的短,只請求各位大人(長官),在記我的過或申誡時,求求您們不要影響我
調回家鄉,侍養我可憐母親的願望,一輩子也不會忘了各位長官的大恩。從小至今我
虧欠母親太多太多了,這事也不敢向母親說,怕她會傷心加重病情,則我更加不孝。
只懇求各位長官,讓我可以親自照顧可憐的母親,畢竟妹妹嫁人了,母親寄居在妹妹
家不是長久之計,遠離家鄉的我更深切體會到親自奉養照顧親人的重要,真是「父母
在不遠遊。」
苦難是最好的教育,經過如此多事,使我更加成熟,更有感恩的心,感謝更多的人,
感謝長官、校方:::,只求能再有回家照顧可憐母親的機會!再有服務國家人群的
機會,各位大恩,一定會報答。最對不起各位長官的厚愛和母親的教養大恩。我心中
最難過和歉意是麻煩太多的長官,太對不起您們了!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現任花蓮縣太巴塱國民小學教師,八十四年十月因向花蓮縣政府申
請換發「台灣省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進修卡」,被發覺進修內容有重複情形,乃向發
卡機關台北縣政府函查,據該縣府函復政風室查報結果,認陳員涉嫌有以他人之進修
卡變造之違法等情。此項事實,已據被付懲戒人在本會調查中略稱:「先讀輔大夜間
部畢業,八十一年六月進花蓮師院國小師資班畢業後,同年八月至八十二年一、二月
間在台北縣三芝國小代課,至八十二年三、四月在淡水文化國小代課一學期,八十二
年八、九月在台北縣八里鄉聖心國小代課一年,直到八十三年七月,同年九月起到社
子富安國小代課至學期末,回家自修考上教員,八十四年八月一日被派到花蓮服務:
::」「:::卷內五張進修卡,其中一張是揀到別人的,將內容剪接在我的進修卡
上使用,一半直接貼在我的進修卡上,別人的到底是那一張及原是何人的,時間太久
我都忘了」等語。申辯意旨亦坦承為求儘速調動回鄉侍服老母,增加積分,出此下策
。而核閱編號一進修卡所載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八十二年一月七日、五月五日進
修內容且重複登載於編號二、四進修卡中,而編號一進修卡進修內容原按日期順序自
八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登載至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忽又自八十一年一月六日開
始登載,顯係不同兩張進修卡所剪接,況經調取該張進修卡原件查核結果,一望即知
係不同之兩張進修卡所黏貼,已足證明其所稱揀到別人進修卡將剪接部分內容黏貼於
自己之進修卡上,以提出縣府申請換發,被發覺內容重複,真實無疑。顯然有欠誠實
謹慎,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之違法行為,自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應受懲戒。
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四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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