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6/06/21
違法
懲戒法院 85年度鑑字第801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一八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一次。
事 實
內政部移送書以:
右付懲戒人甲○○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十九時四十分許,駕WK─四二七一號自
小客車沿屏東縣東港鎮○○路,往崁頂方向行駛,途經該路四三之四六號前,因疏未
注意撞及騎腳踏車欲橫越該路之康蘇玷,致康民受有顱內出血等傷害,經送醫不治死
亡,案經檢察官偵結以過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
刑二年確定。
右付懲戒人所犯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
定,移請審議。
理 由
本會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六日檢附移送書繕本,以八十五台會義議字第一九九二號
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應於十五日內提出申辯書;其已於同月二十二日收受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並無正當理由而未提出申辯書,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二十三條規定,逕為議決,合先說明。
被付懲戒人甲○○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隊員,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十
九時四十分許,駕WK─四二七一號自小客車沿屏東縣東港鎮○○路,往崁頂方向行
駛,途經該路四三之四六號前,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致撞及騎腳踏車欲橫越該路之
康蘇玷,致康蘇玷頭部受傷顱內出血,經送醫不治死亡之事實,已經檢察官偵結以過
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確定,有八十
四年度偵字第七三九六號起訴書、八十四年度交訴字第二九五號刑事判決書及判決確
定函影本各一件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對此亦無申辯,違法事證殊為明確,應依法酌
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康 癸 燁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