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6/06/28
違法
懲戒法院 85年度鑑字第80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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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二四號
被付懲戒人 甲 ○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高雄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不受懲戒。
事 實
高雄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王員係本市鼓山區公所里幹事,於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六時十五分騎機車行
經本市○○○○○路口時,發現郜姓女子一人獨行,且右肩背一皮包,乃搶奪該女子
皮包,奪走新台幣八千六百元。得手後騎車逃逸,旋被郜女之男友及計程車司機等二
人合力制服,王員被追捕時意圖脫身而將所持有之瓦斯噴霧器拿出噴射。案經本府警
察局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
王員之行為核有違法失職事實,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移付懲戒
。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以:
八十四年八月廿六日晨六時十分我騎機車(公發、車齡六年以上,已老舊)經高雄
市○○路與新田路口,見獨行小姐(郜素玲),乃從後推倒她,奪其身上背包加速離
去,適時郜女男友(倪進程)抵現場欲接走她,見狀立即呼叫附近計程車一道追,至
仁智街與青年路口,倪之機車速度較我的快,因此被追及,他們三人合力制服我,扭
送警察(全程不過十分鐘)。
因鑒於我係長期心神喪失,壓抑造成該項突兀的不當行為,事後一週內即取得被害
人郜素玲之諒解,並以其名具狀陳情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個人雖遭逢家庭困境(母親精神病迄今已逾廿五年,乃需晨昏不離照顧弟弟王平,
因重度智障從小即需長期照顧。父親在我十六歲那年中風,從此家庭重擔由我肩負,
七年後父親亡故,我仍未擺脫家庭困境,反而因需工作及成家,更加重負擔。受到遺
傳影響,我的精神狀態始終外表眨看似乎正常,其實潛伏極不穩定因子,導致在長期
蟄伏的失眠、幻聽、妄想、被害意念下,犯該案而茫然無知)仍須以正常工作維持家
計,並無不當行為。故在事發後,多數同事不異而同聯署保證陳情(如陳情書),宥
請檢察官憫情施恩,從輕罰落。
歷年個人長時就醫,診治手腳痳痺腦中風、心神喪失、被害意念幻覺:::等各項
病痛證明文件,均如附影印資料。
右列事證俱實,絕非卸罪之辭。如有不實,願受加重懲處。受懲戒人在遭身心俱殘
,難以克制而不由自主之狀況下犯案,宜視同刑法第十九條「心神喪失之行為不罰,
精神耗弱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懇請公懲會明察。提出高雄醫學院附設醫院之診斷證
明書等為證。
理 由
本件移送意旨以被付懲戒人甲○係高雄市鼓山區公所里幹事,於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六
日上午六時十五分騎機車行經該市○○○○○路口時,發現郜姓女子一人獨行,且右
肩背一皮包,乃搶奪該女子皮包,奪走新台幣八千六百元。得手後騎車逃逸,旋被郜
女之男友及計程車司機等二人合力制服,被付懲戒人被追捕時意圖脫身而將所持瓦斯
噴霧器拿出噴射,認被付懲戒人有違法情事。查右揭事實,固據被付懲戒人於警訊時
供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郜素玲及參與圍捕之倪進程、黃世平等供述相符,惟據被付懲
戒人辯稱:由於受母親精神病之遺傳,長期失眠、幻聽、妄想、被害意念下,犯下該
案而不自知,提出犯有精神分裂症之診斷書為證。且被付懲戒人所犯強盜罪嫌,經高
雄地方法院函請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定被付懲戒人之身心狀態,鑑定結果
認定被付懲戒人於犯案當時,應處於心神喪失狀態,而諭知無罪確定在案,有該院八
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九七號判決書及確定證明函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之行為,
既係在心神喪失下所為,自不發生違法之行政責任可言,應不受懲戒。
據上論結,本件被付懲戒人甲○應不受懲戒。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四條後段議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二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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