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6/07/05
違法
懲戒法院 85年度鑑字第80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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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三八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一次。
事 實
內政部移送書略以:
㈠被付懲戒人甲○○係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隊員,於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上午
四時卅分,酒後駕駛VR─九六二一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路,自西向
南行駛,途經復興三路與一德路口,疏於注意未減速慢行,貿然前進,適被害人
林雅婷騎機車至該路口,煞閃不及撞及甲○○所駕駛小客車左前側,致人車倒地
,林雅婷送醫急救,不治死亡。案經檢察官以過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並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確定。
㈡黃員右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
規定,移請審議。
被付懲戒人申辯要旨:
職因涉違法一案,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唯恐官司纏身,未能盡力於工作
崗位上,故而願意自動放棄申訴一途,並接受處分,以期早日定案,俾能專心於工
作崗位上。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隊員,於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四
時卅分,酒後駕駛VR─九六二一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路,自西向南行
駛,途經復興三路與一德路口,本應注意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依當時情
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仍以時速五十公里之速度貿然前進,適被害人林雅婷
駕駛輕型機車沿一德路由南向北行駛,亦疏未注意減速慢行,因而在該無號誌之交
岔路口,撞及甲○○所駕駛小客車左前側,致林雅婷倒地,頭部外傷,腦出血死亡
各事實,為被付懲戒人甲○○所不否認,且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甲○○過失致人
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確定,有該院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函影本
各一件在卷足稽,被付懲戒人違反刑法事證極為明確,自應酌情依法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
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五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六 日
書記官 郭 金 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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