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6/10/04
違法失職
懲戒法院 85年度鑑字第8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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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一二二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二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右被付懲戒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已
確定,其判決情形如次:
甲○○係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運輸處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八十
四年七月一日晚間八時五十分許,駕駛營業大客車,由台灣客運公司台北北站出發由
西向東行駛,欲穿越分隔島左轉進入台北市○○路往北方向時,因疏於注意車前狀況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到
前方快車道上有未按規定行走天橋由東向西橫越馬路之行人朱旭晶,即貿然左轉,致
閃避不及撞及朱旭晶,經送醫急救於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不治死亡。
經核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失職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
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稱:
被付懲戒人甲○○駕駛FA─○六九號台汽公司營業大客車,於八十四年七月一日
晚八時五十分許在台北市台汽公司北站甫出發轉承德路時發生車禍,致朱旭晶先生受
傷送醫不治乙案,被懲戒人不為爭執,謹懇請斟酌左述各點:
㈠本案車禍之發生,係朱旭晶先生參加他人喜宴飲酒畢,搭乘計程車於車禍地點下車
,為趕車遂違規不走人行天橋,在不得穿越之平面道路奔跑致迎撞甫自北站發車由被
付懲戒人駕駛之車輛。由於甫自車站發車,車速甚慢,但因朱君突然自計程車下來,
旋即又為閃避其他車輛而衝向被付懲戒人之駕車,雖立即煞車但朱君仍仰臥於地顱內
受傷,事故發生後,被付懲戒人立即將傷者送醫,並報請警方處理,且與死者家屬成
立和解。
㈡被付懲戒人在台灣汽車客運公司擔任駕駛員有十五年之久,於本案發生前連續保持
十四年未發生安全事故,此有行車安全獎牌證書二份(證一、二)呈案可參,另自七
十年五月十九日起服務迄今,每年考成均列甲等(證三),其間有記功四次、嘉獎六
次(證四)。
恭請參酌右揭資料,從輕處罰,至為感禱。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司機,於八十四年七月一日晚八時五
十分許,駕駛中興號大客車,由該公司台北站出發西向東行駛,欲穿越分隔島左轉進
入台北市○○路往北方向時,疏於注意其前方即承德路快車道上,有未按規定行走天
橋,由東向西橫越馬路之行人朱旭晶,仍貿然左轉,大客車左前方撞及朱旭晶,致其
倒地顱內出血,送醫急救,不治死亡之事實,業據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交訴
字第一四五號以被付懲戒人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判處有期徒刑
五月,緩刑三年,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確定證明函影本在卷可稽,違失事實,已臻
明確,被付懲戒人並不否認煞車不及,撞及朱旭晶致死,雖辯稱擔任駕駛十五年,連
續保持十四年未發生事故,獲得獎牌等云云,僅得作為懲戒輕重之參考,不能解免其
違失之行政責任。核其行為,除違反刑法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
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
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四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七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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