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7/05/30
聲請再審議
懲戒法院 86年度再審字第749號
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再審字第七四九號
再審議聲請人 甲○○
右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案件對於本會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九
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議聲請人甲○○因不服本會八十三年度鑑字第七四八三
號原議決予以休職六月之懲戒處分,自八十四年元月起至八十五年十二月止,先後九
次以原議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暨發現新證據為原因聲請再審議,均經本會詳予審酌,
遞次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檢附四份前已提出或已述及之台灣高等法
院八十三年上更㈡字第九八五號、八十二年上更㈠字第四九三號判決書節錄影本,台
灣台北地方法院訊問筆錄影本、本會八十三年度鑑字第七四八三號原議決影本聲請再
審議,揆之首開規定,顯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再審議聲請人甲○○之再審議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
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三十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三 日
書記官 古 明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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